托运人维权尴尬突显法律真空
2009-10-2 0:3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李志安
近期,江苏省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复杂的物流纠纷:无锡一家公司委托当地某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处的张某将一批手机运送至深圳。但在托运过程中11部手机遗失,每部价值7380元,合计损失81180元。因此,委托方一纸诉状将物流公司和货物托运处以及张某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物流公司内部的纷繁关系渐渐 “浮出水面”:货物托运处属于物流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张某为该托运处的负责人,但却于2008年年底申请离职并得到批准。而2009年3月承运运输业务的运单上仍然盖有该物流公司货物托运处的业务专用章和张某的签字。争议焦点是这笔赔偿究竟该由谁承担?
笔者认为,这些常见物流纠纷案件虽然标的小、诉讼当事人相对简单,但托运人却往往面临维权难的尴尬现实。究其原因,还是目前我国物流行业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没有界定什么是物流企业。比如,一个企业到工商局要登记注册成物流企业,工商局无法把握该企业是不是可以登记成物流企业,因为仓储、配送、邮政快递都是物流环节,法律对这些企业要求的法定条件是什么?他们各自的准入门槛是什么?这些都缺少法律规定。而这正是导致今天的物流业鱼龙混杂,消费者的投诉声不绝于耳的重要原因。
第二,物流类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物流法进行规范,虽然有 《公司法》、 《对外贸易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反垄断法》等等。而在适用过程中,现有规范不协调,涉及部门多,如交通、铁路、航空、内贸、外贸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过于分散,缺乏系统性,各个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着不协调和冲突的现象,这就使物流法律法规的指导性和规范性作用难以落到实处,形成了如今的多头管理、公地悲剧之现状。
对各种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承接和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是目前亟须解决的。我国物流立法至少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和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三是物流宏观调控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惟有如此,我国物流产业才能真正发展壮大,成为名副其实的十大振兴产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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