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快递经营许可企业尚有一年缓冲期

2009-10-12 14:15:00 来源:网络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从国家邮政局获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邮政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2009年4月24日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具备经营快递业务条件的,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达到经营快递业务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逾期达不到邮政法规定的条件的,不得继续经营快递业务)。
  为便于企业申请,接受社会监督,国家邮政局日前发布公告表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请。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邮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自2009年10月9日起,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受理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来信或致电国家邮政局市场监管司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咨询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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