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格式条款免责违规4物流公司受罚

2008-9-4 10:5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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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物流行业,物流公司在托运合同中用格式条款为自己免除责任的做法比较常见。3日,仓山区4家物流公司因为这种做法被盖山工商所处以行政处罚。

  托运货架 近半损坏

  2007年11月1日,市民陈某委托哈尔滨华宇物流有限公司,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到福州。运输合同上写着,货物保价金额为2万元,运输费、保险费及保价费共计4130元,采取货到付款的交款方式。

  3天后,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通知陈某前往提货。陈某交了4130元托运费后去仓库验货时却傻了眼,近半木制货架都已支离破碎,铁制的货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扭曲变形。

  索要赔偿 遭遇麻烦

  陈某当即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遭到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的拒绝。该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此后,陈某多次与物流公司交涉,但都没有结果。今年8月20日,陈某向仓山区盖山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4家公司 遭受处罚

  盖山工商所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均是利用格式条款 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对平板玻璃、玻璃器皿、玻璃制品、玉器、陶瓷制品等易碎品、液体类货物,免除承运人20%的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当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后30日内书面提出索赔,逾期视为放弃索赔权利”等。执法人员认为,这种做法已构成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3日,盖山工商所执法人员责成福州万隆华宇物流有限公司退还陈某托运费4130元,并根据保价金额按比例赔偿陈某货架毁损部分经济损失1万元,并处行政处罚3500元。盖山工商所还对辖区的另外3家物流公司开出罚单,责令他们立即改正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并处以1400元至35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提醒:靠格式条款免责行不通

  仓山区工商局有关人士提醒广大物流公司,如果承运人要规避风险,靠免责条款是行不通的,但可以通过以下3种办法避险:一是购买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二是在托运单上要求托运人详细列明货物及价格,这会对其要求索赔构成约束;三是严格执行保价运输,货物价值越大,承运人的风险越大,因此托运人须支付更多运费,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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