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不“高速”是否应交费看情况

2008-9-30 3:4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者刘女士来电咨询,十一黄金周期间,她打算和家人驾车到外地出游。

  但是考虑到十一驾车出游的人会比较多,高速公路可能会出现拥堵。

  刘女士想问,如果遇到高速路堵车,能否不交或少交通行费?

  总体分析

  高速公路收交费是服务合同关系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史光辉律师说,从民法的角度而言,高速公路通行收交费,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

  该服务合同一方,是经依法批准的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或者高速公路主管部门。

  他们的义务是加强高速公路的养护,保持高速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简而言之,就是确保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性”,其权利是收取车辆通行费。

  该服务合同的另一方,就是通行者,其义务是向经依法批准的有权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或者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支付通行费,支付费用的标准以经听证并经依法审批的文件为准,其权利是安全、高速通行。

  高速管理者尽到义务驾车者领卡就要交费

  既然是合同关系,判断通行服务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须要判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就通行一事达成合意。

  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或者主管部门一方而言,只要让车辆合法进入高速公路,就可以确定该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视为其愿意提供通行服务。

  对通行者而言,在高速公路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已经尽了应尽义务,比如进行日常的高速公路的养护;公路进行施工修整之前进行公告;在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时,采取必要措施。

  在高速公路经营者和管理者尽到以上义务后,只要通行车辆领取收费卡,进入了高速公路,就视为通行者认可了合同对方所提供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帮你解惑

  是否应减免通行费应按不同情况来定

  ●应当交费的情况——

  情况一:出现突发事件堵车

  史光辉律师说,如果高速公路“不高速”是由于突发的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造成的,这时不能认定提供通行服务的一方未尽合同义务。

  因为这些情况都属于突发事件,是不确定因素,只要通行,提供通行服务的一方就有权收费。

  情况二:道路施工前发布公告

  第二种情况,如果高速公路“不高速”是由于公路施工修整或拓宽造成的,并且在施工之前已经依法公告,则应视为提供通行一方已经尽了应尽义务。

  通行者在此前提下进入高速公路,即视为对通行条件和收费标准的认可,只要通行就应当支付通行费。

  情况三:车辆过多造成通行不畅

  史光辉律师说,如果是单纯由于车辆过多造成通行不畅的,只要提供通行服务的一方尽了告知义务,通行就应该收费。

  所以十一期间驾车出行时,驾车者应提前预见到一些高速公路可能会出现拥堵,绕开这些道路行驶。

  ●可以减免费用的情况——

  高速公路有情况,管理者未告知驾车者

  史光辉律师说,如果是恶劣天气或者自然灾害已经发生,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采取了道路的部分封闭措施,但是没有进行公告,并且严重影响通行安全和畅通的。

  或者公路施工修整或拓宽已经进行,明显影响通行安全和畅通的,提供通行服务的一方却未采取措施进行公告。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此时应当认定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尽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当减免通行费。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