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规定,港口服务企业和船舶不得利用码头作业现场作为交易洽谈场所,提倡通过船舶代理或传真、电子邮件直接与船公司进行业务联系。船舶港口服务企业必须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特定船舶供应(回收)合同等合法手续开展服务活动。同时,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进入港区从事供应(回收)服务,必须与码头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遵守码头企业的安全制度,服从码头企业的现场管理,不得影响码头企业的正常生产。
《意见》要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规范自身行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遵守港口管理及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来港船舶提供优质服务,树立南通口岸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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