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格式合同不再免责

2008-9-12 10:34: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记者洪厚兴
    格式合同在给物流企业带来 “欢笑”的同时,在某些时刻也损害着消费者的利益。随着法规的日益完善,采取这种方式规避风险已经不被认可。
    格式合同的出现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然而,为了追求利润,不少物流企业也在利用格式合同为自己免责,以此来逃避本应承担的风险。近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渐完善,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利用格式合同来逃避风险的做法已不被市场所接受,甚至遭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有4家物流企业就因不合理利用格式合同而遭到了工商部门的处罚。
    该事件源于2007年11月,消费者陈某将90件用于陈列皮具商品的货架从哈尔滨运至福州,然而,在提货时却发现所运物品全部损坏。为此,陈某要求物流公司退还托运费并按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遭到了拒绝。
    物流公司提出的理由是:与陈某签订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 《运输合同条款》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包括损坏、被盗、被抢、雨淋、火灾、被冒领、串货而无法找到、交通事故等,赔偿额最高不超过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2倍。因此,物流公司只同意按照陈某货架毁损部分运费的2倍金额进行赔偿。
    与物流公司协商无果后,陈某于2008年8月20日向当地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物流公司按照货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当地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认为,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运输合同背面印有的 《运输合同条款》,存在大量赔偿限额、索赔时效等条款,均是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因经营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随后,工商所要求物流公司按要求对陈某进行赔偿,同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责任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件就是较为典型的利用格式合同而免责的案例,而这在物流企业中存在也较为普遍。”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表示, “以前类似的事件多不了了之,而从这一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快递业正在走向规范。”
    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等都是格式合同。
    据介绍,格式合同在给物流企业带来诸多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物流企业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并由此发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
    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相对于另一方而言,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所以格式合同的条款都是单方事先制定的,同时它的定型化也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格式合同在具有节约交易时间、事先分配风险、降低经营成本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弊端。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就是一个很突出的例子。因为格式合同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
    有关法律专家指出,从合同法规定的原则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缔约自由的权利。而且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合同相对方和商品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请求权等人格权、身份权以及财产权。
    “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与物流企业的生存压力过大和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有着很大关系。一方面,企业生存压力过大,缺乏安全性,便希望在高风险的物流活动中,通过免除和减轻自身的责任,加重和排除相对方的权利,来快速弥补高风险造成的损失。这与由于垄断产生 ‘格式条款’存在根本区别。另一方面,物流行业缺乏自律机制,即物流企业没有自律性或是自律性还没有建立,物流企业间还没有针对包括 ‘格式条款’问题形成行业自律机制。”关键表示。
    尽管如此,在物流业中,格式合同作为物流行业不断发展的产物,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当然也不能因为格式合同的诸多弊端而“因噎废食”。因此,不断完善格式合同,需要国家及法律界人士的共同努力。
    而对于物流企业来说,如何正确利用格式合同对于物流业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利用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做法,可以促进物流行业的发展。因为格式合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过程,省略了交易双方的缔约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从而提高了交易的效率。而利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的做法,对于物流行业发展的影响是负面的,消极的。因为从根本上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条款,毕竟违反了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基本原则,侵犯了合同相对方缔约自由的根本性合同权利。
    随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日益健全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日益强烈,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的做法将受到处罚,由此也必将给物流企业带来更大的成本压力。同时,利用格式合同来免责的做法也不利于物流企业服务能力的提升,最终也将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流行业和企业个体要生存和发展,应始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民事和商事法律基本原则,才能使格式条款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目前,在快递业,国家颁布了一些条例,正在逐步建立各种规范和标准,这使行业能够良性应对各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关键对记者称。
    2008年8月18日,为了规范快递服务行为,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 《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其中就有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物流企业利用格式合同免责。
    专家指出,对行业和企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应该建立起调研机制,在充分了解其原因、各种表现以及危害的基础上,迅速依法制定对策。行业应适时制定行业标准,必要时提请制定部门规章、行政法规以及法律。而物流企业也只能是根据不同的合同性质,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物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的各项规定从事经济活动。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