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10月1日起收费公路权益可转让

2008-9-12 10:2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本报讯 中国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近日联合发布的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可以合并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
    《办法》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开始,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均可转让。
    《办法》规定,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可向省级政府申请延长收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0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还贷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
    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不得以转让公路收费权为由提高通行费标准。 (晏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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