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规范机电产品国招评价法

2008-9-1 23:32: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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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商务部发布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 (试行)》指出,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具体需求,设定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标准和权重,并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中标人。
    《通知》称,综合评价法的评价内容应当包括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价格、服务及其他方面。综合评价法应当对每一项评价内容赋予相应的权重,其中价格权重不得低于30%,技术权重不得高于60%。综合评价法应当集中列明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重要条款,并明确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的任何一条偏离将被视为实质性偏离,并导致废标。综合评价法的价格评价应当符合低价优先、经济节约的原则,并明确规定评标价格最低的有效投标人将获得价格评价的最高分值,价格评价的最大可能分值和最小可能分值应当分别为价格满分和零分。
    对于评价程序, 《通知》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综合评价法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独立打分,并分别计算各投标人的商务、技术、服务及其他评价内容的分项得分,凡招标文件未规定的标准不得作为加分或者减分的依据。价格评价应当遵循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1)算术修正; (2)计算投标声明 (折扣/升降价)后的价格; (3)价格调整; (4)价格评分。
    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综合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出现本规范列明不符合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推荐综合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推荐中标人。如所有投标人均不符合推荐条件的,则当次招标无效。 (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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