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近市场 仍需完善——解读《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草案

2008-8-29 11:01: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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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洪厚兴
    8月11日,商务部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据了解,这份自“出生”就受到普遍关注的草案,至今已是第17稿。那么,该《实施细则》哪些内容最受关注?是否能有效解决货代行业存在的问题?为此,记者对业内相关人士进行了采访。
市场的迫切需求
    “该细则经过反复修改讨论,目前已达17次之多,应该能够基本反映货代行业的最新营运情况和解决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对记者称, “现在货代企业的业务发展非常快,以前的某些法规不适应现在的市场实际,因而 《实施细则》的出台,可以规范经营秩序。”
    据介绍,该 《实施细则》主要突显了货代企业的责任险和多式联运提单备案登记制度,而后者也正是货代行业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一位货代企业人士也表示: “现在货代行业较为混乱,迫切需要相关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经营秩序。立法过程过久对行业的发展不利,尤其对市场相对较为混乱的货代行业,我们希望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尽快定稿并颁布实施。”
    “就目前情况来看,货代行业规模普遍为中小企业,其业务范围也局限在代理客户订舱、代理客户报关、代理客户装箱、代办其他出口和进口手续等。而且,未经商务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的公司比比皆是,这些公司也纷纷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这些公司往往注册资金比较低,从经济上没有抵御风险的能力,而且由于其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验的人才,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旦公司出现问题,这样的公司瞬间即可消失,货方很难追究这些公司的经济责任。”对于 《实施细则》的深层次背景以及市场对该法规需求的迫切性,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关键这样表示。
责任险仍受争议
    这份草案的第33条规定:国际货代公司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应投保提单责任险。责任险范围包括:国际货代公司作为提单签发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最低保险赔偿限额不应低于100万元。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国际货代公司增设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不低于20万元的赔偿限额。而第34条更明确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符合 《实施细则》规定的有效提单责任保险合同办理多式联运提单登记手续。
    作为这份草案主要内容之一的责任险,基于其同样显著的优势与劣势,业内人士对其仍有着较大的争议。
    据介绍,国际货代企业责任险,通常是为了降低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中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
    “从保险合同的签订到运输环节,再到向承运人索赔手续等,企业在从事上述行为中的任何疏忽或过失都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范围广,具有代理人和当事人双重身份、风险因素多、责任认定专业性强等特点,投保责任险可以将经营风险市场化,减少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压力 和 经 营 成本。”一位业内人士称。
    事实上,责任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秩序。
    “责任险的提出还是很具有前瞻性的。”关键称,“《实施细则》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责任保险,商务部通过这一制度的安排来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得规模很小且生存能力较弱的企业退出该行业。同时,通过该保险制度的安排,使得贸易方因货运代理人的过错而遭受的损失尽快得到足额的赔付。对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讲,因为其投保了责任险,解除了后顾之忧,使得这些企业更能够为贸易方提供优质的服务。这一制度无疑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贸易企业双方都是非常有益的。”
    尽管投保责任险有着诸多的优点,但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仍有待完善的空间。
    “就目前贸易方和货运代理人发生的纠纷来看,因货运代理人的过错而使得贸易方的货物发生短少和灭失的案件较少,即使有一些,标的额也并不大。而大量的货损、货差纠纷是由于运输合同而引发的,责任方也多为承运人。在这种背景下,要求国际货运代理人投保责任险,且不低于100万元的保险额度,数额是否偏大,值得商榷。并且这一险种更需要保险公司的设计和配合。”关键对记者称。
    “投保责任险也应该看是不是符合企业和市场的实际需要,而且怎样去实施也是值得探讨的。保险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一种经济措施,也应该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风险大小的不同而有差异,而不应该是‘一单式’的。比如,空运和海运这两种风险就不一样,相应地投保也应该有一定的差异。”一位企业人士称。
提单备案登记操作难度大
    目前,货代公司随意签发提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至今却仍没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此次《实施细则》草案的另一重要内容——提单备案登记制度的出台,对于行业的规范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很多货代公司签发的提单都很随意,这样的提单既没有统一的格式,提单背面条款也不一样。同时,提单不明确记载谁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承运人,有的货代公司甚至实行 ‘拿来主义’,不知从哪里抄袭别人的提单,签发时随便书写一下人名便草草了事。由于提单签发随意,提单的发货人和收货人也很难通过提单识别究竟谁是承运人。提单项下的货物出现了货损、货差很难追究货运代理人的责任,甚至出现有些不法货代企业与国外的买方勾结,利用贸易FOB条款由收货人订舱的惯例,与收货人联手搞无单放货,坑骗国内卖方的事件。这常使国内的卖方损失惨重,却很难根据手中所谓‘不知名’的提单找货代公司索赔。”关键对记者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务部制定的提单备案登记制度以及提单责任保险制度,就使得贸易方货物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公共查询得知承运货物的承运人究竟是谁,通过保险制度的设立,也可以通过保险合同尽快得到赔付。这样的规定无疑保护了贸易方的利益,同时也规范了货运代理人的签单行为,遏制了非法签发提单的发生。”
    然而,关键也认为,提单备案登记制度在规范行业发展的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遭遇法律适用方面的障碍。
    “我国《海商法》将多式联运经营人定义为承运人。其与货方的合同定义为运输合同,双方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可能受《海商法》的调整。特别规定了当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商务部在 《实施细则》中将国际代理多式联运提单的管理纳入货运代理的管理行列。而货运代理合同最根本适用的法律为《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这样问题就出现了,多式联运提单究竟是受《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调整,还是受《合同法》中运输合同的调整?如果在多式联运中存在海运的方式,是否受《海商法》的约束?这一问题的解决恐怕需要等待更为详细的解释出台。同时,《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无船承运人提单备案登记制度以及缴纳保证金制度。如果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同时有权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权利,那么它是否仍需按照该细则的规定缴纳提单责任保险呢?如果两个法律都要执行,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这是《实施细则》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关键对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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