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钢铁产品出口退税要慎重考虑品种

2008-8-26 10:4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陈刚
    根据2008年1~6月份的出口数据显示,1~6月全国共出口钢材2691万吨,比2007年同期的3381万吨少了690万吨,同比下降了20.4%,说明国家对钢铁产品出口的调控起到了明显的效果,出口总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是,今年七月份我国出口钢材高达721万吨,比六月份出口522万吨增加199万吨,对今年完成钢铁产品出口总量比2007年减少2000万吨的目标威胁极大,如不加以控制,势必导致国家出台新的出口调控政策。值得注意的是,1~7月份全国合金钢类产品的出口总量同比增幅十分引人注目,最近,有关全部取消钢铁产品出口退税和提高出口征税税率的声音己引起特钢企业和行业的高度关注。特钢协会召开了部分企业紧急会议,进行了出口形势分析,得出了如下分析意见:
    一、根据特钢协会掌握的统计数据,我国合金钢棒材出口量仅占全国钢材出口总量的5%~6%,其中硼钢棒材约占合金钢条、杆出口总量的30%~40%,如不计硼钢棒材出口量,则合金钢条、杆出口量仅占全国钢材出口总量的约3%,如2007年全国出口6264万吨钢材,而合金钢棒材出口(不含硼钢)只有142万吨。所以,真正高附加值的合金钢出口比重很小,难以左右全国钢价。
    二、据此,我们认为要认真分析今年上半年出口钢材2691万吨和七月份出口钢材721万吨的出口结构,看看到底是哪一部分钢材出口影响出口总量调控。今年1~6月份合金钢棒材、线材、钢丝三项合计出口401.75万吨,占出口总量的14.93%,与2007年同期出口70.24万吨、占出口总量的2.08%相比,出口量增加331.51万吨,占出口总量的比列上升了12.85%。进一步分析,在合金钢棒、线、丝出口增量331.51万吨中,可加硼、铬的钢高达311万吨,从工艺、成本角度分析和实际情况看,加硼的居多。如不计加硼、铬钢,今年1~6月份合金钢棒材、线材、钢丝三项合计出口仅90.75万吨,占全国钢材出口总量的3.37%。据我粗略分析,在7月份出口721万吨钢材中,板材及含硼的板材和棒材占的比例较大。据了解,有不少生产线材、螺纹钢的企业,有相当数量的加硼钢出口,出口地区为中东地区和东南亚国家,出口价格为每吨约1100美元,显然是加硼的建材(合金钢材哪有如此低的价位,且出口地区主要是欧美及日本韩国及台湾省)。如某生产线材、螺纹钢的企业,2007年1~9月平均每月出口线材、螺纹钢约4~5万吨,当关税调整后,去年第四季度几乎无钢材出口,今年一季度也只出口了几千吨,但今年二季度开始,四、五、六三个月,平均月出口6万吨到中东地区,全部是加微量硼的线材、螺纹钢。这就说明,为了规避征收出口税,享受5%出口退税政策,有相当数量的加硼钢,人为转化为海关72章中的其他合金钢而出口,合理规避关税,导致出口总量激增。上述分析数据还不包括板材、卷材这两项占出口总量比例高达48%(2008年)、42%(2007年)的主导品种,据了解这其中也有相当部分是加硼后以合金钢名义出口的。如按棒、线、丝的增长比例估算,至少120万吨是可加硼的。由以上数据可以做出推断,1~6月份出口增量中,至少350万吨(占出口总量的13%)属于可加硼的范围,7月份的出口总量高达721万吨,看来加硼的“觉醒者”越来越多、加硼范围越来越大、加硼的趋势越演越烈,保守的估计7月份加硼钢也会超过150万吨。当然,也要看到,海关从今年四月份以后,加大了控检力度,导致四、五、六月大量出口钢材积压在港口,有可能六月份出口量(522万吨)下降,7月份的721万吨,有部分是6月份应出口而未出口的钢材。
    三、当务之急是要控制非合金钢材转化为合金钢材出口。为了真正控制钢材总量出口最快最有效的办法是,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税则委员会,海关总署尽快将硼钢单列,从政策层面运用关税杠杆,有效控制硼钢出口。
    四、有消息说,有关部门主张取消钢铁所有产品出口退税,对此,建议要慎重考虑品种,应有保有压,不宜一刀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特钢产品需要参与国际竞争,全世界存在着一个容量较大的特殊钢市场。主要特殊钢生产国家都紧盯上这一市场。日本特殊钢材出口约500万~600万吨,约占国内特殊钢材产量30%,占世界特殊钢市场份额约为20%(最高曾占30%),居第一位,其他如德国、法国、瑞典(其轴承钢80%用于出口)、比利时、英国都以占领国际市场为目标,上述国家在国际市场共计占有80%份额,其中,除日本占20%外,德国占18%、法国占12%、瑞典占11%、比利时-卢森堡占10%、英国占9%,说明工业发达国家的特殊钢产品面对的是国际市场。相比之下,我国特殊钢基本上是国内市场,特钢长型材进出口量很少,出口量仅占国际市场份额约4%~5%,而且出口优特钢与普钢相比,附加值较高,从未引起任何国家的国际反倾销争议。因此,如果不加区别地限制国内特钢产品出口,将会失去历史机遇,不利于我国高端钢铁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当前海关加大控检力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检验时间过长(通常15~20天)影响到企业出口合同执行,导致企业承担大量的滞港费、亏舱费,更为严重的是装船期的延误导致信用证过期,造成收汇风险,影响中国钢铁企业在国际上的形象和信誉,为此建议对生产企业可执行出具保证函先行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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