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息化:优化法律环境宜当先
2008-8-23 15:1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如果概括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法律问题,那就是:一方面,信息化、电子商务及网络的法律问题基本上都会反映到中小企业信息化的过程中;另一方面,由于自身规模、技术力量和财力等相对较弱,可能会对信息化中的行政许可和信用环境更加敏感,也会更多地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开展信息化,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在我国法律中均处于尚未明确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的尴尬阶段,这些也都必然会影响到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开展和深化。
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基本法律问题
中小企业信息化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信息流的法律问题:涉及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域名等领域;商流的法律问题:涉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记录、电子证据等领域;资金流的法律问题:涉及电子支付、电子发票、电子货币、网上证券等领域;物流的法律问题:涉及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权利义务的划分等问题;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特定领域电子商务经营的监管问题,如药品、医疗、保险、证券等领域的电子商务监管。
对于产业界本身,虽然经历了近年来曲折的发展历程,经营的模式和重点一直在调整,但在法律领域的需求却基本没有改变,那就是要求有一整套的措施得以实现法律对于交易的确认、保护和救济。在此基础上,电子签名的有效性问题、电子合同的形式问题、电子交易的安全问题、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等也就成了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普遍关注的问题。除了这些问题之外,不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国际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法律管辖冲突、电子提单的法律问题;B2B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交易的有效性和整体的法律环境;B2C电子商务经营者更重视隐私权和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交易平台则重视其法律责任的问题;信息服务商重视垃圾邮件、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搜索引擎和技术服务商重视链接和软件的可专利性问题,等等。而随着国内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并购的方式展开合作并成为新一轮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契机,兼并收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正被更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所关注。
中小企业信息化法律环境亟待优化
——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的法律需要尽快配套。《电子签名法》只是一部基础性法律,此后还需要出台《电子交易法》、《个人隐私保护法》等相关的辅助性法律。对于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票据法》、《会计法》、《海商法》也需要进行调整,因为这些法律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未与《电子签名法》相衔接。如果我们进行的是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电子交易,还必然涉及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的问题,而电子发票的合法性目前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
——现有规定效力等级普遍较低。目前,已有的信息化法律法规中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为多数,法规较少,法律则更少,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效力较低,直接造成了其适用范围和力度的不足。还有,虽然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的数量较多,但由于缺乏更高的法律或立法规划的指引,目前我国信息化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很差,还没有形成统一、稳定的法律原则,规定之间缺乏必要的呼应和协调,甚至存在着一些冲突和不一致的地方。比如,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全面针对电子支付中的规范、安全、技术措施、责任承担等进行了规定,很好地贯彻了《电子签名法》,并充分顾及了电子支付领域的一些具体问题,应该说是一部很有意义且操作性很强的规定。然而,遗憾的是,该规定可能连部门规章都算不上,只是提供一种指引方向,强制性和约束力都非常有限,在执行中可能会使服务商和用户产生不痛不痒的疑惑。
——若干突出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虽然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数据电文究竟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不同法官在不同的裁判中会使用差别较大的评判标准,而且我们也没有看到单独依据数据电文作为证据裁判的案例。概括地说,那就是:数据电文法律效力在司法具体认定中缺乏统一和可操作的规范指引问题仍是信息化的一个根本问题。
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是信息化发展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在中小企业信息化中发挥着重要的“桥梁”作用。但在法律上,由于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作用与传统的买卖双方及一般的中介方差别较大,其相应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等问题就成为一个新的难题。而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直接关系着中小企业在开展信息化中的权利与义务等诸多实际问题。
物流领域的规范问题。物流配送体系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多个领域,市场化、运作高效、规范的物流体系的建设本身就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而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不是很充分,大多处于垄断经营的控制之下,加之我国的邮购业务本来就很薄弱,所以,我们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物流配送体系,尤其是面向一般消费者的物流配送,无论是在赔偿机制上,还是在连接买卖双方的各个确认环节的规范操作上、在运送保护上、在单据核实和保存机制上,还远没有实现为配合电子商务而应有的一系列根本转变。只是把物流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作为交易的一个重要环节,就要在接收和送达货物时有严格的双方认可、验货、签字等一系列程序,在运送中针对不同物品有完备的保护机制,交付后有完善的核查、赔偿和单据保管制度。
信息安全的法律问题。信息安全环境是事关信息化成败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企业经济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更决定着人们对开展信息化的信心。在近来黑客入侵、网络钓鱼等行为进一步利益化、集团化的严峻形势下,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完善刻不容缓。目前,我国信息安全法律环境的完善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制订信息安全的基本法——《信息安全法》;第二,出台个人数据安全的法律,保护个人数据在网络时代的安全;第三,针对网络支付领域一系列的安全问题颁布相应的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实现网络支付的安全性。
不断改善立法机制,适应信息化需求
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日千里,信息技术的应用也在快速升级,新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亟待规范和治理。而立法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最少也要3年的时间。这样,信息化立法的长周期性就与信息化立法需求的紧迫性、多变性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需要我们不断改善立法机制,尽量适应信息化的需求。
信息化立法从整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建立可信赖的环境——需要信息安全法律、个人信息安全法律、身份认证法律的支撑;二是实现有规矩的交易与服务——需要相应的交易规则、服务规范,资金流、物流、信息流运转的相关规则;三是做到保障有力——需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司法救济和调解机制的支持。其中,需要逐步订立的法律有:《信息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电子支付法》等。
加强信息化立法,应当确定以下立法原则:
加强协作,统筹规划。营造信息化政策与法律环境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牵涉范围广,不仅要解决本地各级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本地与外地、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政策的制订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积弊,协调步骤,平衡各方利益,扫除信息化发展的体制障碍。
立足实际,适度超前。信息化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样可防止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国际性与地方性并重。制订信息化政策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和信息技术协议(ITA)的要求,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是一个绝对不容忽视的问题。信息化政策与法规的制订应与国际接轨,使自己的政策法规具有国际通行性,同时兼顾中国特色,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以规范促发展。目前,信息化各项业务基本都处于创新发展时期,许多法律制度问题仍处于研究和探索阶段,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法性问题、虚拟货币的合法性问题等,当然需要必要的规范,但是一定要以促进发展为根本目的。还有,由于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领域发展很快,往往会产生混业经营的问题,如网上交易、网上支付、网上证券等,在特定领域的行政许可方面,建议采取更为宽松的管制环境,以促进这些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
(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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