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招商引资政策“四优惠”

2008-8-15 14:1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秀山县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大讨论活动为契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程度,出台“四优惠”政策,切实加强招商引资。 
  一是财税实行返还政策。新建的重点扶持产业和项目,在县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3年返还政策。秀山县外企业总部迁至秀山,或在秀山工商注册设立各类子公司、分公司,自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分享部分的50%次年补贴企业。兼并、收购县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自恢复生产起3年内,县财政返还企业所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的50%。兼并、收购同类企业组建集团公司,被兼并、收购企业(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3年内新增税收中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二是提供融资担保,设立贷款贴息补助基金。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投资企业或个人向秀山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秀山融资担保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融资担保。秀山县财政设立贷款贴息补助基金,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的工业项目(矿产资源开发、矿产品初加工项目除外)、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由秀山县财政给于贴息补助。其中,工业项目补助时间两年,农产品加工项目、商贸物流、旅游景区景点项目以及教育、卫生等公益性项目补助时间一年。
  三是新建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用地优惠。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经营性质除外)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投资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可按土地流转形式获得集体土地经营权。新建重点扶持产业项目用地,按土地成本价出让。生产经营性项目、商贸物流和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一定额度,县财政将把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
  四是代理代办相关手续,入企业检查须县政府批准。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结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对项目所涉审批事项、审批程序、手续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资料齐全的,县内全部审批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级审批的手续,相关县级部门负责协调,在20各工作日内办结。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生产经营性项目(矿产资源开采、矿产品初加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由招商局或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入驻工业园区的项目)全程代理代办相关手续。同时除案件侦查、税务稽查、安全检查、环保检查和抢险救灾外,任何部门和个人非秀山县政府批准,不得擅入企业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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