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税务推动“报关发票”顺利启用
2008-8-11 11:13: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许建国 李治国
在全国报关行业积极准备启动使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过程中,针对“报关发票”是新的票种,税务部门对报关行业的实际状况不甚了解的实际,加强与地方税务部门协调,天津报关协会积极协助天津地税局出谋划策,共同研究启动使用“报关发票”的办法和举措。
区分报关企业经营方式、明确“报关发票”使用对象。在报关企业中存在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专业报关行,另一种为具有报关资格的国际货代公司。专业报关行应理所当然地使用“报关发票”。而国际货代公司,由于过去多年来习惯使用货代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在使用“报关发票”的文件中也未作详细要求,在启动使用“报关发票”后,很有可能企业采取自由选择而继续沿用货代专用发票,这样将会形成使用报关专用发票流于形式的被动局面。
据天津协会了解,国际税务总局对承揽国际运输业务的单位有明确规定,必须开具国际货代专用发票(中英文对照)。而在天津口岸180家具有报关权的国际货代公司中实际承揽国际运输业务的只有5~6家,绝大多数货代公司都应使用报关专用发票。为此,天津协会向税务部门提出发票使用意见及建议,取得他们的充分理解与支持,并主动联系天津国际货代协会征求意见,经多次多方研究,现已达成如下意见:凡具有报关资格且实际发生报关业务的国际货代公司原则上都应使用报关专用发票;国际货代公司如有承揽国际运输业务的,为避免一个企业出现开具两种发票的违规行为,可继续沿用货代专业发票。
提供法定报关资格名单、确定购买“报关发票”办法。在国家行政许可法出台前,购买发票是属于行政许可,企业凭其主管部门的批件到税务部门购买,自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撤销了上述行政许可规定,购买发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可凭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开具的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购买发票,税务部门在受理备案手续只要审查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栏目内注有报关业务字样,都可以同意其购买。但海关总署第127号令(第九条)对报关企业的注册登记许可另有特别规定,而海关是认定企业具有报关资格的法定机关,这样客观上出现了国家主管部门在管理上不协调的问题,如不认真研究,将会出现未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企业也可凭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购买发票,其导致结果为,私自买卖发票泛滥,助长企业出租报关权和报关员挂靠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也严重干扰国家税收秩序。为此,天津协会经与税务部门协商,确定由天津报关协会提供经海关注册登记许可的企业名单,税务部门参照上述备案名单出售发票,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可由报关协会出面解释,此做法属行业自律行为,不影响税务部门与海关各自按有关规定的执行。
规范填写收费项目,提高企业操作效率。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发票收费栏目内应列明每一项实际发生的费用,经天津协会调查研究,天津口岸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将会发生40余种收费项目,如要全部列入发票栏目,有可能受理一票货物时将会开具2~3张发票(代垫项目内最多可填写八项)另外,考虑到报关行业中有些是长期固定客户,不要求一批货物开一张发票,而是定期汇总开具,鉴于上述情况,天津协会与税务部门商定:由天津协会将代垫栏目内的四十余种费用归并为八项,经税务部门认定后按此办理;对长期固定客户可根据需要定期汇总开具;上述两条是为减轻负担而定,但必须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在项目内附有明细,以便于税务稽查,上述做法由天津税务部门发文明确。
天津报关协会将以报关专用发票出台这一契机,运用行业自律手段把天津报关行业内的报关服务价格作一研究和梳理,争取出台较为合理的行业建议价格,为遏制低价揽货无序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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