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口企业货物运输风险引起关注

2008-7-3 12:5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记者昨日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深圳分公司获悉,在经济一体化浪潮席卷全球的时代背景下,出口商从事国际贸易实务的风险点几乎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如何提高从事外贸实务的敏感度和警觉性,正确行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抗辩权,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从事国际贸易的风险降到最低,已成为摆在大多数深圳出口商面前的难题。   出口货物运输风险频生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2007年8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担了深圳出口商A向土耳其买家B出口电池的风险,买卖双方以FOB(即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术语签订合同。在运输途中,运输船舶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全损。B公司获悉事故后函告A公司,由于货物已经全损,且未收到正本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自己无付款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出口商自行承担。B公司认为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移转,自己没有必要支付货款。
  对此,专家指出,像这种出口企业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已经越来越多见。但是,实际上,买方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与货物所有权是否发生移转无关,这是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国际惯例对风险转移有约定俗成的规定。根据INCOTERMS2000的规定,FOB合同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也就是说,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则由买方承担。因此,只要货物已经越过船舷,风险已经发生转移,也就意味着即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毁甚至全损,买方仍然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不考虑买方最终是否能够拿到货物,也不管发生风险时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到买方。
  看清风险维护权益
  据了解,这一基本原则在国际公约中也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出中信用保险专家指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如果货物在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有提到,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这种贸易术语,那么国际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即风险划分以船舷为界而不是以交付单据(即交货)的时候划分。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双方约定的贸易术语是FOB,风险转移的时间点是“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所以在船舶驶离装运港之际,货物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已经由A公司转移到B公司,B公司必须承担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的毁灭风险。当进口商B公司以未收到提单、货物所有权未发生移转为由,主张免除对A公司的付款义务时,A可以履行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方承担付款义务。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专家提醒出口商,在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并做好应收账款催收工作的同时,必须弄清楚作为出口商,在国际贸易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例如当风险信号出现后,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以中止合同履行、行使抵销权以冲销应收账款余额或者行使风险负担抗辩权要求买家履行付款义务等。这些权利散见于相关国际公约、惯例和各国国内的立法、判例之中;要弄清楚每项权利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分别是什么,它们都能为出口商提供哪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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