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颁发港口电煤限价令

2008-7-28 17:3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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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3日,针对出现合同兑现率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12月31日,对全国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在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主要港口对动力煤进行统一限价。 
        发改委要求,各产煤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掌握主要煤炭生产企业6月19日及之前重点合同和非重点合同电煤结算价格、热值等,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执行限价的依据。自8月初起,各主要煤炭生产企业须每月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告电煤结算价格、热值、数量等情况。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要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煤炭生产企业电煤价格、热值、合同兑现率等情况,加强社会监督。具体企业名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
        《通知》强调,鉴于主要煤炭运输港口市场煤交易价格对全国煤价水平影响重大,且电煤与其它动力煤难以区分,决定在主要港口对动力煤进行统一限价。自发文之日起至今年12月31日,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具体价格水平见下表)。各地可参照上述规定,制定本地区重要港口或煤炭集散地动力煤最高限价。
        《通知》还强调,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原则上不得在港口变更重点合同收货人,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它用煤,并表示:将重点查处煤炭生产企业违反政府限价、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变更重点合同属性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中间环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反最高限价或经营差率规定的行为。对查处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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