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新政限制藏匿于贸易项下的热钱涌入

2008-7-28 17:0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轻则被警告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指出,如果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为企业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收结汇和延期付款购付汇的,以及企业不按照规定 
  办理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登记和延期付款登记的行为,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中包括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热钱一向是“来无影,去无踪”,但其造成的危害,尤其是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却常常是惊人的。中国贸易顺差急剧增长。专家表示,其中部分原因是人民币升值预期形成了热钱的流入,再加上资本管制的原因,导致热钱乔装混入贸易项下。 
  热钱混杂在顺差中流入境内,主要是通过企业高报出口价格、低报进口价格造成的。热钱要流出,则是相反,低报出口价格,高报进口价格。此外,也有企业虚报出口项目,以国际贸易中的“预付款”手法,使热钱混入贸易项目中流入境内。2007年上半年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资本项目顺差达到9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2%,其中“房地产直接投资”和“短期外债”增长最快,这两项都是热钱便于藏匿的进入渠道。 
  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7月初,外汇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外汇局同时下发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并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于银行对企业收汇不通过出口收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出口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银行进行处罚。银行办理企业出口收汇不进入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而进入其他账户的,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行进行处罚。而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旦违规,银行轻则被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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