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路况差不整改 可撤销公路收费权

2008-7-24 15:4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村道将纳入公路管理范畴,这将有利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首次提交审议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草案)对我省公路建设管理中的许多细节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代友在关于实施办法(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按照《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村道并没有被明确纳入《公路法》范围。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村道作为覆盖面最广、通达深度最大,直接惠及农民的交通基础设施,在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确有必要将村道纳入公路管理的范畴。因此,实施办法(草案)第三条中,特别将“村道”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以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一起纳入了实施办法管理范围,使村道的规划、建设和养护有法可依,将有利于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公路规划不再随意变更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公路规划的实施缺乏必要的监督规范,在公路规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随意变更公路规划、扩大规划范围,以及城镇、开发区规划与已经批准的公路规划之间相互冲突等情况,使公路规划实施不够严格,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情况,实施办法(草案)对公路规划制定中的公众和专家参与机制、规划实施中的社会监督等内容作出了规定,确保了公路规划实施的严肃性。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已批准的公路规划”,“新建、改建公路应当符合公路规划,未纳入规划或者与规划不一致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这意味着今后随意变更公路规划的情况将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公路建设终身质量负责 
    公路作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动脉”,其质量问题毫无疑问极其重要。实施办法(草案)特别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保修制度,保修责任期内发现公路有施工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先行维修、返工;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予维修、返工的,由项目业主组织维修、返工,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在公路养护方面,实施办法(草案)则规定,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实行公路养护行政管理和养护作业分离制度。 
    路况太差可撤销收费权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路况考核和监管机制。路况标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及时或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可以责令其暂行停止收费;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撤销收费公路的收费权。 
    同时,收费公路应当逐步对货运车辆实行集中收费。高速公路和其他有条件联网的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减少中间收费站。 
    此外,在收费公路行驶的车辆,无通行卡(券)、持无效通行卡(券)、逆向行驶或者U形行驶以及出入口车牌号与车辆不一致的,收费单位可以按照最远端的驶入站到本站的距离收取车辆通行费。 
    高速路上不得经营修车 
    实施办法(草案)规定,从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由公路管理机构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实施办法(草案)还规定,除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许可的清障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高速公路拖曳故障车、事故车。除紧急救援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速公路上从事修车等经营活动。否则,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应急处置队伍定期演练 
    “5·12”汶川特大地震的发生,体现出对公路突发事件进行应急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对此,实施办法(草案)特别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公路建设、养护和经营单位制定公路先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方案演练,在公路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记者 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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