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专营权仍难定

2008-7-17 22:0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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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颁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强调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徐凯】作为新《邮政法》的核心内容,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和标准一直是舆论的焦点。交通运输部12日颁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依然回避了这一问题,仅强调邮政专营权受法律保护,要求快递企业“依法经营”。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颁行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据《财经》记者了解,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快递市场的部门规章。
  办法定义了快递业。根据《办法》,快递是指快速收寄、分发、运输、投递单独封装、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存储的物品,按照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
  办法还明确,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邮政局监管全国快递市场,而地方邮政管理局则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监管。
  然而,对于邮政改革的核心问题,即邮政专营权范围,《办法》没有任何突破和松动迹象。
  所谓邮政专营权,即邮政企业代表国家享有的排他性业务范围的权力。“依据现行《邮政法》,所有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经营全部由邮政企业专营。” 在17日国家邮政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
  上海快递协会秘书长陈麟骅也向《财经》记者表示,依据现行法律,快递企业是不能从事信件的投递业务的。
  但是,“现行《邮政法》颁布于1986年,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在17日国家邮政局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政策法规司司长达瓦回答《财经》记者提问时表示,新邮政法一直在反复修改中。
  然而,邮政法修改之路极为艰难。早在2002年4月就开始着手修改,相关修改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国家邮政总局起草。而迄今历经十数稿,依然难以面世。
  据《财经》记者了解,邮政法争议的焦点便在于邮政专营权的范围。新《邮政法(草案)》一度作出“500克以下的私人快递业务由邮政专营”的规定,广为人们所诟病。
  此后数易其稿,争议焦点依然纠结在邮政专营权上。快递企业普遍希望可以限制专营权范围,以争取更大的生存空间。而国家邮政局则坚持要求相当范围内的专营权,新《邮政法》就此陷入僵局。
  然而,在新《邮政法》出台之前,现行的《邮政法》将所有的信件业务都纳入专营范围。这造成了国家邮政局的两难困境:执行现行标准,等同扼杀快递行业的发展;不执行现行标准,则无法向本为一家的中国邮政集团交代,也有损监管部门的权威。
  对此,达瓦告诉《财经》记者,目前对于那些“违法”从事信件投递业务的企业,经人举报并查实,邮政监管部门将对其进行查处。
  查处以何形式进行呢?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董事长秘书曾庆祥告诉《财经》记者,一旦申通的信件快递业务被邮政管理局发现,就会被要求将这笔业务转交给邮政企业,通常都是通过EMS业务寄走。而在少数地区,邮政管理局会对企业罚款。
  中国快递资讯网总裁徐勇告诉《财经》记者,随着国家邮政局开始对于快递企业的信件业务采取“搁置争议、默许经营”的态度,近年来此类查处已经逐渐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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