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从预防预控、紧急处置、后期处置和后续监管措施四个方面入手,对失控船舶实施监管。这些监管措施包括,严格执行国际航行船舶进江前安全技术状况申报制度,对失控船舶较为集中的船旗国船舶,要求船方提供经相关船级社认可的进江前舵效试验证明或检验报告;江苏海事局各海事指挥中心将所有的船舶失控纳入险情管理,按照险情管理的要求进行应急处置,建立完善失控船舶台账和数据库,接到船方报告后,密切跟踪失控船舶动态,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直至险情解除;对于本航次失控的船舶,在其到港后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发现严重危及航行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缺陷,该滞留的一律予以滞留;对12个月内出现多次失控现象的船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船舶范围,实施“到港必查”或禁止其进港。上述船舶如果经过充分整改、消除了安全隐患并希望重新进港,应向江苏海事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