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物品须实名登记当面验视

2008-6-4 20:1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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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邮政企业和有关寄递服务企业当面验视用户交寄物品的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凡国家规定的禁寄物品,一律不予收寄;对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或寄件人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和各寄递服务企业在收寄物品时,应请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对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件的,可正常收寄,但应重点查验。相关企业要认真登记寄递物品的收寄日期、号码及收寄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的安全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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