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入股比例不变 银监会澄清仍难抑质疑

2008-6-30 11:23: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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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起草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曾一石激起千层浪,对于其中的外资控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问题、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的相关规定,质疑一片。

  6月25日,中国银监会新闻发言人、政策法规部主任黄毅表示,正式发布的办法不涉及外资入股中资银行的比例限制问题,仅对商业银行控股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作出规范,不涉及任何银行业开放政策的调整。

  但这并未平息业内的质疑。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张宏良即在当日撰写博客,以《狐狸送葡萄》的童话故事寓意金融过度向外资开放的危险后果。

  而中美第四次经济对话收兵不久,对于金融不对等开放的讨论又起。专家认为,虽然两者没有必然的关系,但表明监管部门对于开放的态度越来越审慎。

  争议过后愈加审慎

  黄毅表示,依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银监会起草的《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基本结束。在法定征求意见时间内,银监会共收到来自社会各界的100多条意见和建议,目前正在逐条研究这些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改进相关条文。

  虽然与中美第四次经济对话时隔不久,但黄毅表示,此次对于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与其并无关联。

  今年3月27日,银监会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意见的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5月30日。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质疑接踵而来,焦点在于外资入股中国银行业比例的上限是否放开,有专家认为,20%的金融改制的底线已经被逾越。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对本报记者说,监管机构试图澄清市场上的误解。此办法出台时间可能过早,其实《办法》是着眼于一个长远问题,不仅涉及外资控股银行,还考虑到中资机构对控股的可能性。但市场上普遍理解为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要放开了,现在监管机构澄清了比例不作改变。外资成为控股股东可能性不大,涉及的一些具体条件和细节应该也不会详细规定。

  郭田勇强调说,毫无疑问,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对于银行业开放问题的态度越来越审慎。

  而目前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外资机构,已有外资成为第一大股东的现象――深圳发展银行的第一大股东即为来自美国的新桥资本,其在深发展所占比例为18.35%,而其第二大股东所持股份却只有3.28%。

  厦门大学金融系客座教授余云辉就曾质疑由监督机构制定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的标准和规定是否妥当。他认为,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的标准、审批的流程、监管机构的授权应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来规定。而且,从国际比较来看,《办法》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取得中资银行控制权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

  黄毅认为,市场误会了《办法》的意图。他解释说,银监会2003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其中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在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能超过25%),和2006年12月28日修订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有关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没有任何变化。

  他强调说,在有关银行业开放方面,银监会在制定相关规章时,将继续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安全可控、竞争合作、互利共赢”的方针和指导原则,深入研究银行业的新情况、新问题。

  继续改进模糊性条款

  但征求意见稿中,的确有很多歧义和模糊性条款。郭田勇认为,一个法律法规,在表述上应该准确、清楚、无歧义。

  如征求意见稿的第十六条指出,对取得控制权的审查,银监会应在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对于3个月期限的制定,受到了质疑。境内机构审批和境外金融机构审批是否有区别?审批时间应该是无法量化的,中国的银行到美国设立分行就遭遇了极其漫长的审批时间,所以有观点认为,境内和境外机构的审批时间应该区别对待。

  对此,黄毅认为,我国的《行政许可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此类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制定《办法》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再如,征求意见稿的第三十条表述为“银行取得其他银行控制权,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此处的“银行”指的是中资还是外资?如果提到外资,那么有很多复杂的情况,如花旗银行是广发银行的控股股东,其完全可以因此而规避监管。

  又如,征求意见稿的第八条、第十条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为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但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的法人银行该如何归类?不同归类将有不同规定。

  黄毅对此表示,在《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银监会还将会就其中的一些重要意见和核心条文进一步与专家学者、相关人士和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力求在更大程度和范围内取得共识。他强调,《办法》还只是征求意见稿,本身就有一个修改和改进的过程。银监会起草人员在进一步修改过程中,将充分重视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意这几个办法有关条款之间的衔接,力求条文表达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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