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挂靠单位此时不能免责

2008-6-21 1:18:00 来源:王厚忠律师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李渡物流公司终于下决心开始大规模地清退挂靠车辆了,虽然这一切来得有点迟。
    早在我刚开始为该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就曾经多次提过这项建议,但没有得到公司方面的足够重视,现在,一纸赔偿损失的判决书促成了企业整改,只是,代价相当的惨重,老板李渡看见了我连连摇头,唉,早点听你的话就好了,现在只希望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李渡物流公司成立于1998年,老板李渡是个敢想敢拼敢干的人,经过十年的左冲右突,在本地货运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前两年,李渡提出了布局全国物流网点的战略,李渡物流公司金山分公司就是在这个时候成立的,其麾下得意弟子李强竞标承包了该分公司。该分公司在短短两年的时间,业绩就名列全国所有分公司榜首,其主要的一个操作方法就是大量吸纳挂靠车辆,每月定额收取挂靠费用并按运输费用抽成。李渡还多次在公司大会上表扬李强,为挂靠形式起到了推波助燃的作用。
    李家平就是挂靠中的一员,他是李强的同乡加同学,穿开裆裤一起长大,起初在某运输队里开车,这几年运输市场竞争激烈,看到李渡公司移师化工物流市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2007年初的时候,他也打算进入这个物流市场。但化工物流需要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于是他打算借款买辆灌装车登记在李渡公司金山分公司名下,形成挂靠关系。李强见老同学投奔自己,胸中豪情不禁油然而生,没眨一下眼就答应了。双方随后签署了挂靠协议,表明挂靠车辆沪@@@@实际所有人为李家平。
    挂靠之后,李家平春风得意,四处招揽业务,成本回收顺利,但没过几个月光景,李家平惹祸了。
    2007年6月的时候,李家平接到了金山某化工公司的一笔货运单子,承运该公司从外地购买的价值32.5万元的环氧丙烷共26吨,李家平就以金山分公司名义和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货运合同,约定运输车辆为沪@@@@。怎料想,李家平载运环丙氧烷的汽车行至江苏某路段时,因与另一辆汽车发生相撞事故,致使承载的26吨环丙氧烷全部泄漏,货物全部损失。某化工公司在和金山分公司李强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将金山分公司和李渡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32.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接受李渡物流公司的诉讼委托后,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积极应诉,首先向法院提出了追加李家平为被告的申请,原告也同意了追加李家平为被告的意见。
    在庭审中,我提出了两点代理意见:
    1、运输协议中约定的运输车辆沪@@@@的实际车主是李家平,李家平是以金山分公司名义签订的运输协议。金山分公司仅是李家平的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对车辆没有任何支配权。对在交通事故中,原告的货物损失,金山分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认为金山分公司每月收取实际车主的管理费是取得利益的话,我公司仅在此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
    2、原告的货物损失是由于承运车辆与另一辆小货车相撞所造成。这次交通事故中,李家平的车辆没有责任,另一辆小货车负全部责任。李家平在事故当地法院提起的对小货车主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已判决小货车主赔偿李家平车上货物损失,如果再让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会造成诉累。 
    但法院审理认为,1、货运合同确定的运输车辆是沪@@@@。该主挂车在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主是金山分公司。机动车管理登记制度并没有区别实际车主与形式车主,在法律上,车辆管理所登记的车主即是实际车主。危险货物的运输应由具备相应营运资格的组织与机构承担。环氧丙烷是易燃危险物,只能由有运输资格的公司及其名下的专用车辆承担。因此确定金山分公司、李渡物流公司承担因合同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是适格的。2、李家平既是沪@@@@车辆财产所有人,在本次货运合同中,按挂靠协议如正常交货将会取得运输费利益收入,又是货运合同的具体履行人。原告同意李渡物流公司追加被告表明,原告对李家平是具体承运人不持异议。李家平在控制运输货物期间也应履行妥善保管及完全交付货物的义务。另外,李家平已从事故当地法院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拿到了环氧丙烷货损的部分赔偿款,但并未支付给原告。
    最后,法院判决,三被告对原告在本次运输合同中的货物损失承担合同违约的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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