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税亟需改革

2008-5-14 19:29: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 王 文
    自然资源价格和供给的稳定性已成为最为敏感的话题之一。要实现矿产资源持续、高效、环保发展这三大战略目标,非常有必要改革当前的税收体制,实行勘探开采费、环境回复税、资源税、使用税这种一费三税体制,充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同时促进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更为合理。
    目前,对矿产资源开采有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中国目前的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征收标准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偏低,如资源补偿费平均为销售额的1%~4%,而国外一般在10%左右。
    从理论上讲,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和费,应该从权益金的角度,转换为权益金与可持续发展费用并重的角度,也就是说,自然资源税费的征收基础,不仅是国家对矿产的所有权,而且包括矿产资源所具有的不可再生性以及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因此,这一税收应该与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稀缺性)以及环境破坏性相关。
    首先,对不同类型的矿产资源,应该根据中国的储量与使用量的比例,以及全球储量与使用量的比例,还有现有可替代技术和产品的成熟程度,制定出不同税率的矿产资源税。显然,这个必须是与产量和价格挂钩的税,而不是一次性的费。这个税率全国应是统一的。比如,中国以及全球的煤储量相对使用量而言比石油丰富,因此,对煤的矿产资源税率应该低于对石油的税率,类似地,对铁矿、铜矿、铝矿等要有不同的税率,即税率应反映出不同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稀缺性),从而鼓励对自然资源的节约,鼓励替代产品技术的研发和生产。
    第二,要考虑矿产开采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以及回复的成本,收取环境回复税。这是与产量挂钩的税,因为一般产量越高,对环境的破坏越大。但是,不同地区的环境原状以及回复标准不同,要进行评估,统一划类,比如可以考虑将全国分成十类,北京郊区的房山区煤矿的环境标准应该高于陕西。
    第三,对于矿产品使用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应该采用不同于资源税的方式解决,即,应该在使用的环节收取使用税。因为,同样的矿产品,因使用方式不同,对环境的破坏程度差异很大。比如,将煤直接燃烧取暖造成的环境破坏远远高于用煤发电或煤化工,所以,对前者应收取更高的费用。矿产使用税比资源税的优越性在于,可以根据具体的使用方式对环境影响和冲击程度征税。本质上讲,它是把矿产品的使用者造成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类似于对开车者收取交通拥堵费。
    最后,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权益,应该通过招标一次性获取的勘探和开采费得到体现。而勘探和开采费可以通过招标一次性获取。这是费,而不是与产量挂钩的税。具体说来,任何一个矿产品的资源税是全国统一的,政府对某个特定矿区的环境回复税必须事先宣布,然后,政府就勘探和采矿权向所有企业招标。有意向的企业根据其初步判断进行投标,通过竞标获得在该地区勘探和开采某类矿产资源的权利,其所缴纳的勘探投标费体现了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权益。
    总的说来,勘探开采费、环境回复税、资源税、使用税这种一费三税体制,综合考虑了矿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开采和使用的有效性、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应该能促进我国矿产资源的开采使用进入更为合理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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