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提示:出口查单的处理

2008-5-14 13:55:00 来源:中国邮政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给据邮件出口查单的处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在具体操作时,应做到以下几点:业务档案部门在接收查单后,应逐件勾挑核对,检查各项节目是否详细清楚,按年份顺序编号,并在本单位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档案已上缴的查单,应根据档案实物查找并列明出口节目,查交发车、船运递的总包邮件,除填列发运节目外,还应注明派押局及接收责任人员。  
  根据受理查询的时间及封发关系选择直查或递查。在满足时限的情况下,出口挂号信可采取直查方式,出口包裹从收寄局发出已达两周以上的(发往青海、新疆、西藏的在三周以上)查单,也可采取直查;其他情况均采取递查方式。快递包裹原则上使用直查方式。  
  邮件查单发出后十五天,未得到答复的,应根据出口查单的登记情况依式打印出“邮政业务查询催查函”一式两份,向相关局催查。  
  查单经催查仍未得到答复,相关邮件查询全程时限已满,但责任局不明确的,业务档案部门可填发“先予补偿通知”一式四份,通知收寄局业务员向寄件人办理先予补偿,待查明邮件下落,明确责任局后再归垫或答复用户。  
  对已办理“先予补偿”的邮件,业务档案部门在查单备注栏内注明,并按正常手续继续追查责任。  
  业务档案部门收到查单的答复,应在出口查单处理结果栏内,注明答复情况并销案。对所查邮件已查明妥投的,将查单上联“查询邮件回单”按挂号方式寄给查询人,将查单下联“投递局答复事项”按日期装订存档。从查单受理之日起,经过多次催查,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结果的,视为积案,应报相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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