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岸线使用”有了开工期限

2008-4-22 15:4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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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港口条例》将于6月1日施行。4月21日,省交通厅召开《条例》贯彻大会,要求全省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把《条例》学习好、贯彻好,当前,特别要抓好港口规划和发展,严格控制港口岸线使用。 

        《条例》强化了港口规划编制的要求,明文规定“禁止违反港口布局规划设置港口,禁止违反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港口设施”。针对港口岸线无序开发、重复开发的状况,《条例》对岸线审批作了规范,强调“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自取得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港口设施;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岸线使用许可失效”,这对保护宝贵的岸线资源、提高岸线利用效率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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