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通关”历程
2008-4-16 10:08: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口岸是国家的门户,口岸功能的强弱和运行效率的高低,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繁荣至关重要。
为提高口岸工作效率、规范口岸管理,国务院曾于1996年前后在深圳进行口岸管理体制改革试点。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决定由海关总署承担口岸规划、审理等职能。2001年,朱镕基总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 “大通关”制度的要求: “实行 ‘大通关’制度,提高通关效”。同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的通知》,批准由海关总署牵头,公安部、外经贸部、铁道部、交通部、质检总局、民航总局等7部门参加的口岸工作联络协调机制。2002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召开了 “提高口岸工作效率现场会”,吴仪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各地区、各部门为全面提高口岸整体工作效率作出的积极探索和取得的经验,明确要求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大通关”工作的统一领导,并确定对全国开放口岸实行分类管理,重点建设和发展8大海港(大连、天津、青岛、上海、宁波、厦门、黄埔、深圳)、3大空港(北京、上海、广州)和2大铁路(深圳、满洲里)口岸,全面推行“大通关”制度。2002年6月,朱镕基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在视察海关总署时进一步明确了“大通关”制度的内涵,明确要求“政府牵头协调、统一信息平台、手续前推后移、加快实货验放”。
建立“大通关”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适应我国对外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应对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挑战,统一各方认识,协调各方步调,共同提高口岸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为吸引外资、扩大出口、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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