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港口纳入“大交通”格局

2008-4-14 13:58: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江苏省港口条例》亮点解读 

    2008年1月1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是水运大省,港口是支撑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港口得到了较快发展。但是,与全省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相比,我省港口发展仍显滞后;与周边有关省市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2006年,全省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8.64亿吨,位列全国第一,但从两个重要指标来看情况不容乐观,集装箱吞吐量只有上海的五分之一,外贸进出口吞吐量也只有山东的一半。《条例》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对于加快我省港口发展步伐,加强港口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好港口岸线资源,更好地发挥港口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交通厅内设港口局浙江物流网
    港口管理体制明确与否,关系到港口管理和执法能否顺利进行。港口法实施以来,我省的港口管理体制逐步理顺和健全。为了与港口法保持一致,并从立法角度对港口管理体制的设置进行引导,《条例》第四条确立了适应江苏实际的港口管理体制。首先,明确了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港口工作,江苏省港口管理局作为省交通厅的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港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要求具有港口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为了适应江苏建立“大交通”体制的需要,促进港口与铁路、公路、水路运输的衔接、协调,《条例》还特别规定了相关人民政府确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符合统一、高效和有利于形成综合运输管理体系的原则。第三,确立了具体港口行政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也就是除港口规划的审批、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涉及港口安全的事项,按照港口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外,将其他具体的港口行政管理事项都规定为属地管理。浙江物流网
采用“地主港”模式浙江物流网
    目前,江苏港口资源呈现多头开发的局面,但港口资源开发形不成规模,尤其是大量建设的货主码头,占用港口岸线长,实际利用效率低的情况较为普遍。省人大财经委建议,为了促进港口发展、做大做强港口,应当借鉴国际大港投资、建设管理模式,即国际通行的“地主港”模式。有些委员认为,财经委的建议既有前瞻性,也有现实可行性,采用“地主港”模式,有利于实现集约开发、规模发展。因此,为了实现规模开发,充分利用岸线资源,《条例》借鉴国际大港投资、建设管理经验,规定了“地主港”模式,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成立开发机构投资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建成的港区由开发机构出租给港口经营人经营,开发机构收取的租金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实践中,江阴夏申港区3、4、5号码头以及南通的通吕码头的建设就是采取了这种模式。同时,借鉴浙江等兄弟省市的做法,总结我省成功的经验,《条例》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按照特许经营方式确定港口设施的建设经营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港口设施的建设要求、经营期限、维护责任、期限届满后设施的处理、公共服务义务及保证措施、违约责任等事项,从而确立了港口建设、经营的特许经营模式。《条例》通过规定这两种港口投资、建设和经营模式,来引导、规范江苏港口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活动,从而促进江苏港口的发展。浙江物流网
公用设施由政府投入    港口法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是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的职责。但是,目前我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尚没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制约了我省港口事业的进一步快速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条例》在第三条第二款中明确,加大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又明确规定: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除国家补助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除此之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地主港”和特许经营模式,也是推进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拓宽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投入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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