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托运行业亟待规范运作

2008-3-2 20:24: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乌鲁木齐货运公司(托运部)从上世纪90年代的几十家发展到如今的400余家,从最初的个体经营,到成立公司,再到发货和代收货款,他们为繁荣我市、新疆经济做出了贡献。但同时,丢货和损货事件时有发生,部分代收货款无法兑现,商户对托运公司的诚信产生质疑,行业内部恶性竞争困扰等,使这个行业的发展受到制约……
2月25日,因欠商户代收货款数十万元无法兑现,乌鲁木齐市张氏快递托运有限公司贴出一张“通知停业”后关门走人。 
2月28日11时左右,记者再次来到张氏托运公司,看到30余名商户再次聚集到此,手中仍然拿着用来兑现代收货款的托运单,12时30分左右,聚集的商户约有40人,他们将自己手中的托运单大致计算了一下,大概40万元左右。 
一名商户表示,出事当天50名到场商户已登记七八十万元,“这样算起来,张氏托运至少欠我们100多万元。” 
据了解,托运公司代收货款无法兑现的情况在首府已不是首次发生。来自乌鲁木齐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总站的一组数据表明,2007年,乌市运管总站受理并调解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案件351起,其中货物纠纷271起,271起货运投诉中,拖欠代收货款、拒付代收货款的共71起,占货运投诉案件的26%。 
托运公司为何屡欠代收货款?首府托运行业还存在哪些问题?相关部门如何看待和整治托运市场? 
带着商户的这些疑问,从26日至28日,记者走访了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新疆华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华兴物流中心等托运部集中地;走访了华凌、商贸城等地的商户;也走访了乌鲁木齐公路运输市场管理总站、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调查 
托运双方无协议代收货款兑现难 
记者走访中发现,由于发货商与收货商之间缺乏信任,所以才出现了发货商让托运部帮忙代收货款的不成文定式。但大多数商户在与托运公司合作时,只填写一张货运单,并没有代收货款的相关协议,因此造成代收货款难以兑现的事情发生。 
商户 
“托运部不守信用” 
今年64岁,经营酒类生意的徐俊清说,去年他儿子托运货的代收货款被一家托运公司卷跑了,“今年我托运又拿不上钱,现在的托运部真的就这么让人不放心吗?” 
记者随机调查的商户中,几乎每家商户都与徐俊清老人有同样的困惑。“如果越来越多的托运部都可以不守信用,而又没有对他们的相关约束,那我们就真的没有保障了。”在金良贸易城经营不锈钢百货批发的商户谢细平说。 
托运部 
代收货款有苦难言 
谈到代收货款,各托运部也表示自己有苦难言,在托运行业经营了13年的天明货物运输部负责人于晓梅说,托运部也是冒着风险在帮发货商代收货款,遇到收货商不付货款的时候还会跑好几趟。 
华凌物流配送中心振祥托运部法人代表赵宇军说:“哪个托运部不想在客户中间建立信誉,那些卷走代收货款的毕竟是少数。” 
运管站 
物流交易要讲诚信 
乌市运管总站相关负责人分析,2002年至2007年,前三年总体投诉案件略有增加,后三年总体投诉案件数量大幅上升(见下图),其原因主要是部分经营者服务意识不强、诚信度不够。 
该负责人表示,每一个物流企业都想成为客户的长期合作伙伴,而货主在确定合作伙伴时,一定会在那些与其长期合作,能为其提供良好满意服务的、守信的伙伴。 
“可以预计,市场竞争将淘汰那些信誉不好的企业。”该负责人说。 
托运货物不保价丢货损货难维权 
记者在走访中还发现,由于托运部和商户均缺乏为货物保价的意识,导致货物丢失或损坏时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发生矛盾。 
商户 
“托运从未保价” 
在乌市小西门西部当代经营服装的陈先生说,去年年底,他在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的西部联众托运部托运了一万多元的羽绒服,托运部把货物弄丢了,但只赔了100元的托运费。 
“他们说我的货物没有保价,丢了他们不赔,要是保价了,就会全赔。”陈先生说。 
记者发现,大部分货运票单上有这样一条内容:“托运货物要保价,如保价货物丢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未保价货物丢失,按运费3~10倍计赔。” 
对此,记者采访了12名商户,他们均表示,托运前,托运部都不会询问货物是否保价,所以自己在意识中也不会想到保价,经营6年饰品的祁宇伟说:“这6年都是这样托的,我一次都没保过价。” 
托运部 
“商户不要求保价” 
对于保价的问题,记者走访的10家托运部均表示,一般托运的保价是按照托运货物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四来收取的,但是一般都不会问商户是否保价。 
“我们就算收了保价费,到时还要给保险公司交一部分,很麻烦。”天明货物运输部负责人于晓梅说,“托运不像邮局,邮局是国有企业,有保障,我们都是私人的托运公司,也没办法每家统一都给商户保价,再说一般商户也都不要求保价。” 
运管站 
新托运单范本启用 
乌市运管总站相关负责人说,目前,首府托运行业未完全实行搬运机械化,大部分还是人工搬运,所以,货损货擦是允许存在的。对于赔偿问题方面,没有保价的货物按照托运费的3~10倍赔偿丢失货物是合法的。 
该负责人还表示,各货运企业原来使用的托运单或货物运输协议书,基本是在未与对方协商的情况下预先拟定,在托运须知,特约事项、协议规则等栏目中均有不符合政策、法规的规定,如果客户事前不据理力争,事后只能被动接受。他说,2008年,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运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范本的通知。新托运单对相关事项均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明确了丢失损坏货物的具体赔付标准,要求货物品类必须填写清楚具体等。目前,首府各托运站已开始使用此托运单,如托运部拒不使用可向工商局或乌市运管总站举报(乌市运管总站投诉电话462007)。 
□思考 
市场准入门槛低恶性竞争留后患 
乌市运管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一个货运站的成立,需要包括场地、资金的验资报告、人员、车辆等一整套真实合法的资料,管理部门才会给予审批,但市场开放之后,首府托运行业并不像内地一些城市一样实行交纳预备金、指导价和保证金等。 
这样,托运的费用完全由货运部自身决定,这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体现,众多的从业者只能在机遇和竞争的双刃剑下寻找生存的办法。 
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副会长陈新民说:“有些人租一间房、摆一张办公桌、借一两辆车就成立托运‘公司’。”这样,资金本来就周转不开的托运部,一旦接上托运的生意,就开始用客户的代收货款周转。 
“等实在周转不开的时候,也是他该关门的时候了,而那些商户的代收货款就没有办法兑现了。”陈新民说。 
陈新民认为,进入托运行业的门槛较底,各类托运部良莠不齐,部分托运部由于经营不善或者业主经营目的不纯等原因,导致托运行业无序的恶性竞争。 
□建议 
托运部网络化管理 
陈新民也是新疆华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他站在一个业内人士的角度来看,某些规模较大的物流中心或者托运部出现被投诉的情况,主要是缺乏科学的管理,在人员配置、资金管理上出现了问题。 
陈新民说,要想托运行业真正得到整治,除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托运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托运部进入市场的门槛之外,把零散托运部集中到物流中心是关键,而物流中心对托运部的管理又是重中之重。 
陈新民建议把各个托运部集中起来实行网络化管理,比如,统一为托运部办理保险、统一上缴税款、统一收集商户的代收货款,由物流公司向商户发放;提高托运部相关人员的素质,对托运部也实行奖惩制度,提高其诚信的积极性,“物流中心的存在不要仅仅是租门面和管理卫生。”这样,再发生代收货款无法兑现等情况时,也会为职能部门的调查提供方便。 
□提醒 
●尽量不要委托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本身是现行托运市场中衍生的金融行为,是法律未禁止而行业管理部门无管理依据的行为,在代收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十分不明确,因而一旦发生问题消费者维权艰难。目前,行业信用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完善,托运部的信用运管部门无法保证。 
●托运人应选择资质齐全、规范、诚信的物流企业,货物托运前要仔细看清托运单上的栏目要求及约定事项,对需要双方补充约定的事项,一定要慎重斟酌,详细、明确。 
●仔细填写托运单,货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价格、运输时间、托运费、保险或保价金额等齐全,签名、印章清楚。 
●价值高的货物一定要保价。国家“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在保价运输中,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声明价格赔偿。”《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交、接货物时,双方应现场查验,认可。 
●注意保存相关货运手续及凭证,便于发生问题后讨回公道。 
●尽量选择投诉少、信誉好、守合同的托运企业来托运货物,至于托运部的投诉、信誉,运管站会定期公布在其网站上。(乌市运管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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