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

2008-2-15 11:0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提醒各出口企业,2008年春节期间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顺延,具体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
  1、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2008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因此,外贸企业2月份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也依此时间顺延。 
  2、生产企业2008年2月份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22日止。
  二、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事项
  1、外贸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的,退(免)税申报期限顺延至2月19日止。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9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9日(含19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2、生产企业已申请延期申报的出口业务,国税机关核准的延期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至2月22日期间的,“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延至2月22日止。
  生产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限在2008年2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到期的出口业务,需申请延期申报的,可在2月15日(含15日)前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2月15日(不含15日)之后到期的出口业务,必须在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点评此文章 / 写评论得积分!+ 我要点评
  • 暂无评论 + 登录后点评
  • Copyright © 2006-2020 56885.net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电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