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式代理:吸引力还有多大?

2008-12-9 10:45: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陶永根
    今年尤其是下半年以来,国内钢材市场涨势行情走到尽头,呈现“大起大落”跌宕起伏态势,较长时间的行情“倒挂”,给订钢厂“期货”的代理商上了深刻的一课。
    想当初,钢贸商要当钢厂的代理商,并非一件易事,钢厂要考察了解,提交书面资料,包括企业规模、经营品种、批量、支付能力、主要流向等,经过一段时间试运行,钢厂才发给“代理证书”,有的还郑重其事发铜牌,钢贸商还将铜牌悬挂在醒目的地方。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部分钢厂代理制充其量是一个 “买断”式代理,其实只是买卖关系,代理商签合同付钱,钢厂发货,在资源供不应求时,即使付了全款,资源也不一定能拿到,甚至个别钢厂可以单方面取消合同,催货也不一定到。而当市场处于跌势部分钢厂却提前发货,将风险向代理商转移。“买断”式代理并未真正体现“互惠互利、风险共担、双方共赢”市场化运作机制,代理商在部分钢厂强势面前,基本上处于弱势地位。当然,部分钢厂考虑到订“期货”代理商实际情况,出台了追索,补差政策,只要达到钢厂的要求,按政策补差,算是对代理商的补偿。
    笔者认为:钢贸商做钢厂的代理商,是在密切与钢厂的关系,能采购到钢厂的“一手货”,以其价格的优势赢得合理的利润,所以,代理商为钢厂分销商品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目前出现的代理商到钢厂订“期货”不如到市场上收购“现货”,代理商有库存的不如搬 “砖头”的,反映了“买断”式代理尚有不规范、不完善,尤其是在市场处于供大于求格局下,钢厂与代理商应该携起手来,扬长避短,为钢材大市场、大物流作出应有的贡献,否则代理商应认真考虑,“买断”式代理风险正在加大,它对代理商吸引力正在缩小,代理商要重新定位,究竟采取何种形式与钢厂合作,应该摆上议事日程,以免重蹈覆辙“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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