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对货车超限加收通行费 30%以上按基价3-6倍计
2008-12-8 16:3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东北网12月8日讯 记者从省交通厅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对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按比例加收车辆通行费。这是黑龙江省为保障公路建设成果,保证市民出行安全而首次推出的控制公路超限运输的经济举措。
根据省交通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的《黑龙江省公路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黑龙江省将对载货类机动车超限部分加收车辆通行费。对超限30%(含30%)以内的车辆预留一定利润空间,只按0.09元/吨公里加收,并不再同时进行行政处罚,即不劝返、不罚款、不卸载;对超限30%-100%(含100%)的超限车辆,超限30%以上的重量部分其费率按照基价0.09元/吨公里的3倍递增至6倍计收通行费,同时给予劝返、行政罚款、卸载等行政处罚。对载客类和未超限载货类机动车,有关部门仍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批准的现行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办法》试行期一年。
据省交通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对超限车辆加收车辆通行费,采取经济手段治理超限运输,是对行政治超的有效补充和完善,它综合考虑了车辆对公路的使用和破坏因素,使载货类机动车的车辆通行费支出与其对公路的磨损程度形成正比关系,并保证了车辆在交纳车辆通行费上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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