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将事故赔偿由72万元降为4万元
2008-12-5 11:40:00 来源:现代物流报 编辑:56885 关注度:摘要:... ...
□ 王天禹
2008年9月18日,安徽省LX籍船东姜某某和安徽省LX县第三航运公司分别收到武汉海事法院邮寄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NT市分公司起诉他们水路运输合同纠纷案民事诉状:姜某某的 “皖LX货5888”船承运安徽省LX县某部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小麦约590吨,因在2008年1月27日于长江下游江苏省NT市区gd码头发生内河交通事故,造成小麦损失估价72万元,现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要求姜某某赔偿其损失和航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姜某某迷惑,他认为, “皖LX货5888”船在2008年1月装运购销公司小麦发生的内河交通事故造成小麦损失问题,在当地海事处大力支持下,已于2008年3月份与收货人NT市某某面粉有限公司处理了结,与保险公司有何关系?
随后,被告姜某某和航运公司经理一起找到亳州市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天禹,并委托其担任姜某某此案诉讼代理人。
经过王天禹律师代理诉讼和采取其他措施,在事故发生地江苏NT海事局和TZ海事处努力下,在2008年10月31日,最终以被告姜某某承担本案总经济损失72万元中的4万元经济损失而结案。
货物受损引发纠纷
2008年1月初,姜某某与购销公司经理谈妥,船东姜某某用其 “皖LX货5888”船装运购销公司小麦590吨,由安徽省LX县mdz码头水路运至江苏省NT市区gd码头,运价每吨67元。
1月26日约晚上9点,姜某某将船靠泊在面粉公司经理指定泊位上准备卸货。1月27日约凌晨2点,面粉公司经理突然指挥姜某某将船换挡靠泊卸货。凌晨4时,姜某某发现船舱内进水,并立即告知面粉公司经理。
1月27日,姜某某按本航次水路运输合同约定向面粉公司索要余下的运费11840元、延期卸货滞纳金2945元和有关船舶证书时,面粉公司经理不仅不给所欠运费,而且扣押有关船舶证书。直至3月18日,姜某某又非法将船滞留在NT市区gd码头约50天,又造成面粉公司与姜某某延期卸货滞纳金24149元。
在此期间,面粉公司要求姜某某作出放弃不再向收货人面粉公司索要余下的所欠运费11840元、延期货滞纳金声明;以及面粉公司也承诺不再要求姜某某赔偿其小麦受水损失的情况下,姜某某在其拟写的所谓 “海事报告”上签字承认假 “事实”后,面粉公司经理方将扣押的有关船舶证书返还给被告姜某某,允许船舶离开NT市区。
事后,办理了 “海事签证”的《海事报告》确认: “皖LX货5888”船在gd码头靠泊卸货时发生船触碰码头不明物,造成船舶损坏货舱进水,所载小麦431吨受水损害。江苏NQ保险公估有限公司FT分公司依据海事签证的 《海事报告》上确认: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2万元;事故责任人是姜某某,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责任险。
赔偿降至4万元
王天禹律师担任姜某某诉讼代理人后,研究原告诉讼证据和当事人姜某某陈述事故情况及其处理情况。通过钻研水上交通安全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终于发现了可以减小当事人姜某某损失的突破口,从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保险责任人的认定上寻找希望。
结合本案事实和面对现实问题,律师从法律制度上发现了问题并找到了希望:当地海事管理机关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姜某某签发 《事故调查结论》。本案中这次内河交通事故直接原因是面粉公司违反船舶航行安全和靠泊安全作业相关规章制度乱指挥造成的,事故责任则应当由面粉公司承担。而且,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海事管理机关签发的全面、客观、公正的 《事故调查结论》。
通过律师与海事部门的共同努力,最终将被告姜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由72万元将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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