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货车走高速计重收费 超载最高罚3万

2008-1-23 14:2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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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08年1月23日零时(以车辆出口交费时间为准)起,全省高速公路货运车辆(下称货车)将改变以往的按车型收费模式,实行计重收费。记者昨日在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大连管理处获悉,按新规定,超载最高将罚款3万元,绿色通道车辆、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和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将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遏制“大吨小标” 
  据高速公路相关负责人介绍,多年来,货车不管装载多重的货物和超载与否,都按照其出厂时的核载吨位缴纳公路通行费,与实际载重无关。这种收费方式造成“大吨小标”局面,使货车超载现象经常发生,给公路交通埋下极大的事故隐患。计重收费是我国收费公路一种全新的收费方式,它根据货车的车货总质量来收取通行费,这样就可以有效遏制“大吨小标”和超载局面,使货运竞争更加公平。 
  超载最高罚款3万元 
  据悉,实行新规后,对于车货总重超过50%(含50%)以上的车辆责令卸载,并予以行政处罚,处罚金额以1000元作为基准数额,每超限100千克加罚100元。对车货总重超限100%以上(含100%)的车辆,处以最高上限30000元罚款。据悉,目前我省全省高速公路所有收费站510条出口车道已安装了称重设备,系统正处于试运行状态。为接受社会监督,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咨询投诉电话为96199。 
  合法装载和超限装载 
  两个标准收费 
  一辆载重为5吨的二型车辆,按百公里车程计算,过去按车型收费时,需缴费60元;现以计重标准收费时,如不超载缴费为60元,如果是空车,仅需缴费45元。计重收费后,车货总质量限定标准统一为5种,即:两轴货车17吨,三轴货车27吨,四轴货车35吨;五轴货车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类车辆继续 
  享受优惠计费 
  根据国家和省等有关规定,绿色通道车辆、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和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将继续实行优惠政策。     
  绿色通道车辆:对整车合法装载(未超限)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正常车辆收费标准的75%计收;对超限车辆,未超限部分按普通车辆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超限0~30%(含30%)部分按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根据国际标准集装箱海运最大限载值,确定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车货总质量优惠限值。车货总质量未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的85%计收;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收。 
  运输油汽等化学危险品标准罐车辆:超限0~30%(含30%)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轴型的最低费率与基本费率的平均值计收,超限3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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