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召开《邮政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

2008-12-1 17:1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现行邮政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但由于传统政企合一的邮政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2005年8月国务院启动了邮政体制改革。随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原信息产业部、国家邮政局以及新组建的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对现行邮政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讨论通过,并进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阶段。27日,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召开《邮政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各级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专家、用户就修订草案各抒己见。 
意见一:平邮损失邮企不赔不合理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以合理的资费,为本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符合一定标准的基本邮政服务。各国邮政法无不把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为此,修订草案从多方面规定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制度、措施:规定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承担主体;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未经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不得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等。而修订草案中关于平常邮件丢失不赔偿的内容,引发了较大争议。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注明:今后邮政企业将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其后注有“因邮政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平常邮件的损失除外”字样,但作为用户的与会代表仍意见颇多。
意见二:未保价邮件赔偿费还是低
  修订草案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做了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但对于修订草案中“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3倍予以赔偿。”的规定,与会代表认为不合理,如果自己支付10元邮资寄递一份价值500元的商品,一旦丢失却只能获得最高30元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来说显失公平。
意见三:快递业务准入门槛有些高
  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的快递业务,直接关系到用户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为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经营快递业务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同时,增加“经营快递业务的规定”一章,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与会快递企业代表认为,这些条件对于新加入快递市场的企业来说门槛过高,不适宜作为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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