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对钢铁行业的四大影响

2008-1-16 14:16: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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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翘首企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问题也同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对钢铁产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
武钢等集团公司不能再合并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曾以专门发文的形式对包括攀枝花钢铁、武汉钢铁等一批国务院确定试点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上确定了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对集团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新税法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实施后,从规范税制来讲,作为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也应分别独立纳税。对个别确需合并纳税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而现行对试点的大型钢铁企业集团的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公司也实行了合并缴纳,新税法实施后,这批企业在设立子公司特别是进行多元化经营时税负风险将直接产生。
钢企海外并购税负可间接抵免
    钢企并购产生的收益必须由被投资方通过红利的方式分配回投资企业。对此,新税法做出了鼓励投资的规定。
    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所得消除双重征税的做法。 《实施条例》明确对来自于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给予免税,不再实行补税率差的做法。
    对于诸如中国钢企海外并购、收购矿山等 “走出去”的行为,新税法也给予了鼓励。新税法保留了现行对境外所得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的办法,又引入了对股息、红利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给予抵免,即间接抵免的方法。这有利于我国居民企业 “走出去”,提高国际竞争力。从国际惯例看,实行间接抵免一般都要求以居民企业对外国公司有实质性股权参与为前提。我国税法中首次引入间接抵免办法,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 《实施条例》规定控股比例为20%。
节能减排技改税收可三免
    钢铁工业节能主要表现在生产过程中的装备技术节能、钢铁全生命周期节能、行业结构与布局中的节能等方面,将在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大有作为。
    在新税法中,环保节能和科技创新企业税收政策尤为优惠。 《实施条例》中体现,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 “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此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同时,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这是对我国节能环保要务的体现,以前虽然也在鼓励,但并无如此明显的优惠。这样一来,注重环保的钢铁企业的成本实际上是下降了。此外,新税法体现了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支持, 《实施条例》从多方面作了具体优惠安排。
税率下调钢企净利润提升
    国务院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 “两免三减半”、 “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税率为25%。所得税下调对钢铁股业绩提升作用显著。大多数钢铁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3%,只有少数企业是15%。例如,马钢股份为首批在境外上市的九家股份制规范化试点企业之一,按15%的税率计缴所得税;新钢钒股份因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在2004年~2010年期间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征收。
    总体来说,所得税下调对于钢铁行业的业绩提升有较大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相对于会计利润越高,则所得税下调对公司的净利润提升作用越明显。马钢股份和新钢钒因为原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变,而不能享受到所得税率下调对业绩的提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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