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修订交通违章处理规定 杭州电子眼从不保密

2008-11-25 9:5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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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至12月5日,公安部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安部令第69号,下文简称“新规”),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它明确: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昨天,记者从杭州公安交警支队获悉,修订后的不少内容杭州已在实施中。 

  杭州的电子眼从来不保密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重要执法手段。 

  近年来,各地在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新规”明确: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杭州公安交警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杭州所有电子眼位置,包括6F测速仪的设置位置,都会及时通过交通信息网、报纸、电视等公布宣传,“设电子眼的目的是起到震慑作用,希望司机们能尽量减少、不违反交通规则。所以,我们从来不保密。” 

  对呼气测试有异议可验血 

  任何司机酒后驾车都要经验血检查? 

  “新规”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调整,对经呼气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新规”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新规”正在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额远大于原处罚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另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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