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修订邮政法 从六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2008-10-24 13:25: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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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草案修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范围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将现行邮政法关于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规定修改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此会议上作邮政法修订草案说明时说,在邮政法修改过程中,对保留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这一制度,各方面没有不同意见。但是,对于如何确定专营业务范围,存在较大分歧。
有的意见认为,应当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认为这样有利于增强邮政普遍服务能力,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有的意见则认为,按照单件重量标准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不符合目前快递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企业商务活动对快递服务的需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用户对快递服务的选择权。
根据这一意见,草案起草部门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曹康泰说,目前邮政刚刚实行政企分开,从分开后的这段时间看,邮政企业的快递业务发展较快,市场份额有所提高。再经过一段时间,邮政企业快递业务的市场份额继续提高,其自身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研究确定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时机和条件将更为有利。因此,根据与各方面共同研究形成了“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的意见。
据了解,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邮政专营业务范围的具体方案。
我国拟修订法律从六个方面完善邮政安全监管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针对当前经营信件以及包裹、印刷品等物品快递业务的主体多元化,安全监管难度加大,现有安全监管机制覆盖不到位甚至出现空白的实际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完善了邮政安全监管。
一是明确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对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二是规定邮政企业的邮件处理场所和快递企业的快件处理场所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三是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安全等因素,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是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收件验视制度。
五是规定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有权依法查验、扣留有关邮件、快件,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或者快递服务的信息。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邮件、快件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内容的信息。
我国拟修订法律 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
新华社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开始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将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
根据《邮政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改革邮政业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邮政企业的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做了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用户明示其业务资费标准。
按照现行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业务的基本资费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非基本资费由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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