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则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分类。
将于200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还明确,收发货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如要求海关予以保密,则应当事前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海关应当依法为其保密。收发货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海关总署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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