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重庆市交警总队出台一项新规定,大型货车和挂车必须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并在车尾粘贴醒目的反光标识,以提高行驶安全系数。
据介绍,凡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和挂车,必须在车身侧面安装防止人员卷入的防护装置;除半挂牵引车和长货挂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货车和挂车,必须在后下部安装防护装置,以防在车辆追尾碰撞时,后方追尾的车辆钻入前车底部。
凡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必须在车尾部粘贴足够醒目的反光标识;车身长度大于或等于10米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吨的挂车还必须在侧面粘贴反光标识,反光标识的长度不小于车身长度的50%。
即日起,交警部门将对载货汽车安装防护装置及粘贴反光标识进行集中执法检查。根据《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83条第3项规定,如果驾驶的载货汽车及挂车未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及粘贴反光标识,驾驶员将被处以300—500元罚款。
市交警总队提醒,车辆的总质量可在车辆行驶证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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