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起加工贸易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2007-8-22 17:20: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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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海关总署7月联合发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规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   此次政策调整,影响最大的包括广东、江苏等国内加工贸易大省。粗略估算,服装、塑料、鞋、箱包等行业交纳银行保证金将达200亿元。
  7月24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7年第44号公告,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主要涉及塑料原料及制品、纺织纱线、布匹、家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据海关方面人士分析,新政策将给加工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从而抑制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缓解贸易顺差带来的多个矛盾。
  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
  商务部副部长魏建国表示,此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政策调整,主要目的是为了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抑制低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摩擦,促进贸易平衡,缓解外贸顺差过大带来的突出矛盾。 
  此次调整对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政策:一是东部地区新设立的外贸企业,不予批准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二是中西部地区A类和B类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魏建国还强调,调整政策不是要取消加工贸易。
  保证金制度加大企业出口成本
  据悉,此次调整的产品共计1853个十位商品税号,占全部海关商品编码的15%。业内专业人士表示,商品总数占海关商品编码15%,不会对出口造成重要影响,但是对加工企业来说,列入限制类的商品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意味着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重大的影响,使得很多加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参照此前管理办法,企业虽然名义上需向海关指定的银行账户里存入与进口关税和增值税等额的进口保证金,并在出口核销后由海关退还。但在实际运作中,大部分企业都不用实际缴纳保证金,即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但随着新政策出台,被列入限制类目录的产品必须要足额缴纳保证金,而列入禁止类目录的,更是被取消保税资格,只能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产品。
  据记者了解,保证金根据企业信用级别收取进口料件应缴税款的50%或者100%。保证金制度实际上就是抑制了加工贸易企业的资金流转。并提高了加工企业的出口成本。
  2007年上半年,加工贸易进出口44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比重为45%。
  据业内人士分析,此次政策调整,影响最大的包括广东、江苏等国内加工贸易大省。据粗略估算,如服装、塑料、鞋、箱包等产品全部列为限制类,这些行业加工贸易企业需为此缴纳的保证金就达2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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