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利息税调减

2007-8-16 10:39: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王宇、何雨欣)自8月15日起,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调减为5%。 
    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 
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利息税是对个人在我国境内储蓄机构存储人民币、外币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它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利息税是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开征利息税。 
    1950年,我国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存款利息征收所得税。但当时国家实施低工资制度,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很小,因而在1959年停征了存款利息所得税。 
    1980年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是,针对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比较紧张的情况,对储蓄利息所得又作出免税规定。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商品零售物价总水平连续几年出现下降趋势,储蓄存款余额则在连续多次降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依然持续增长。为改变内需不振和居民消费乏力现状,我国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恢复征收20%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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