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权入股是土地产权私有化改革的试探性敲门

2007-7-4 19:4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近两天,一条消息成为国内媒体追逐的焦点,这就是重庆和成都推出的新政策: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
    重庆市工商局在7月1日颁布有关政策,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在成都市制定的《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中,至少确认了四种流转方式,分别是转包、租赁、互换经营和入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轰动,是因为它隐含着一种可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可能会由此突破。多年来,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是国内争论不休的话题,尤其是在“三农”问题长期难以解决的情况下,是否能让农民从土地产权改革中获益,更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这样规定中国的土地产权:“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关于土地的转让和征用,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显然,按照宪法,中国的土地产权改革不可能涉及到土地的所有权。这里有必要弄清农村土地产权的意义。所谓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是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一切关于土地财产的权利的总和,是由各种权利组成的土地权利束。它包括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承包经营权等。
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入股,就是土地权利的流转,同时也是土地产权改革的重要一步。实际上,土地流转在中国并不是新鲜事,从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开始就一直存在。但重庆市进行的承包权入股改革的意义在于,它使得土地产权的改革合法化了,从桌下拿到了桌面上,而且很可能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之下,实现农村土地产权的私有化改革。
     对于舆论关注的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否违背国家法律,重庆市有关部门强调,只要做到“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就不会违法,更不会演变成以租代征。有意思的是,重庆市发改委一位官员透露了重庆改革的真实想法:“中国农村土地,向来只有产业效率,没有交易效益,难以产生资本效益,导致农民不能致富。现在进行的改革,就是通过资本途径来提高其交易效益。”很显然,重庆市希望通过在土地产权交易上的突破,最终实现农民致富的目标。
     目前,重庆市的突破性政策还缺乏执行细则的支持,还难以看出农地承包经营权如何入股,以及入股之后怎么办。在我们看来,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意义绝非只是加快土地流转这样简单。农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能够入股,那么必然会面临一个问题:股权能否被交易?对企业而言,对于资本运作而言,股权的交易是天经地义的。如果农民以承包经营权获得的股权参与交易,那将形成农地在事实上的产权转移。即使这些土地能够被严格控制不改变土地用途,这也会形成一个几乎完整的土地私有化过程。
最终分析结论(Final Analysis Conclusion):
    从产权改革的角度来看,重庆市推出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改革是极富意义的,它在土地所有制不可能出现根本变化的条件下,进行了一次土地产权私有化改革的试探性敲门。这种改革不应该被阻止,现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财富积聚的客观形势,已经使得土地产权改革成为一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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