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经济可采储量是指一国或一公司探明的已开发石油经济可采储量与扣除累计产量后的差值,反映出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国家或公司未来可能得到的实际经济利益。我国在2004年对石油天然气储量分类作出重大修改,实施了新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国家标准。新分类标准第一次确立了“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概念。统计表明,2006年,我国石油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1.72亿吨,天然气2935.71亿立方米。这是我国油气储量套改后首次公布的数字。
统计结果还表明,2006年,全国石油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9.49亿吨,同比下降1.6%;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95亿吨,同比增长10.8%。有六大盆地石油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大于1000万吨,分别是:渤海湾盆地、松辽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塔里木盆地、准噶尔盆地、渤海海域盆地。2006年,全国天然气勘查新增探明地质储量5815.97亿立方米,同比下降6.2%。
反映石油资源最重要的指标有两个:储量替代率、储采比。储量替代率是反映储量接替能力的指标。2006年我国石油新增探明技术可采储量1.95亿吨,同年采出的石油量为1.84亿吨,储量替代率大于1,说明我国新增的石油储量可以弥补储量的消耗。
储采比反映了目前国内剩余石油资源在当前生产能力下可供开采时间的长短。1990年以来我国石油储采比一般在14—15之间,2006年石油储采比为11,储采比有所下降。总体上看,我国石油资源需要加强勘查工作,提高资源保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