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控效果不明显 钢企受累出口无序

2007-7-27 11:1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摘要:... ...
 “企业6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有4.2万吨,如果全部按照新的退税政策执行,退税减少和出口税增加合计费用达1960万元。”湖北新冶钢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感慨的新政策,是自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出口退税政策频调的初衷是限制“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作为受政策影响较大的钢铁行业,从目前的实施效果看,无论是出口退税的调整,还是近日对钢材出口实施的许可证管理,其抑制出口的效果都不明显。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顾问吴溪淳上周接受本报专访时建议,应对钢材出口实施非配额的资质认证制度,加强钢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对钢材出口调控政策应向生产企业倾斜。 
     退税效应滞后 
    “今年1~5月,我国钢材出口贸易顺差达90多亿美元,代价是上半年出口了约4000万吨的钢材钢坯,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约1930万吨。按照生产吨钢所需进口1.6吨铁矿石计算,上半年我国多进口了约3500万吨铁矿石,随之也助涨了国际铁矿石价格及海运费价格。” 
    吴溪淳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国上半年出口钢材钢坯约4000万吨,相当于德国钢的年产量。按推测,若我国全年出口约8000万吨钢,就相当于德国、法国、英国三国年钢产量的总和。而我国钢材的大量出口所付出的是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巨大代价。” 
    专家普遍认为,我国环境承载力已经不能承受钢材大量出口之重。 
    最新统计数据显示,6月份我国钢材出口636万吨,出口钢坯75万吨,进口钢材141万吨,6月份钢材钢坯净出口568万吨,仍维持高位。 
    对于6月份钢材出口量仍居高不下的原因,吴溪淳认为,一是目前钢铁企业的执行合同都是两个月前签订的,不出口要交罚金,企业只能承受成本增加的压力继续出口;另一个是焊管等产品从7月1日开始调整关税,6月出现了抢出口现象;再有就是国际价格高位不下,国内外价差拉动贸易企业出口。 
    吴溪淳表示,出口退税政策的滞后效应将在七八月显现,钢材的出口量到时或将出现小幅回落。 
    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今年上半年我国钢材钢坯的出口量与产量占比达到了16%,这严重背离了中钢协一直强调的10%的合理范围。 
    谈及业界对出口退税政策频调的质疑,吴溪淳坦言,从当前的实施效果看,出口退税的调整和对钢材出口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效果都不理想。据分析,第三季度国际钢材市场的需求将回落,随着国内外钢材价差变小,中国钢产品出口将随之减少。 
    也有业内人士认为,为遏制贸易顺差,我国出口退税政策还将继续调整。吴溪淳表示,随着市场调节,当国际市场供不应求时,我国或将继续实施临时关税政策进行调节。 
     实施非配额出口资质认证 
     事实上,按照出口与产量占比10%计算,我国每个月出口钢材钢坯应保持在400万吨左右才适宜,而目前月出口量约600多万吨。  
    专家认为,生产企业与贸易企业出口认证不明晰,不但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效力,部分贸易企业不良的售后也对国内生产企业信誉度造成损害。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有1万多家公司有钢材进出口经营权,5000多家是中小贸易公司。其中,一些小贸易公司以国内销售名义从生产企业购得钢材,再转手销向国际市场,赚取两者差价,其报价甚至低于原生产企业同类产品的国际市场报价,外商借此向生产企业压价。 
    海关统计数字显示,在我国去年从事钢材出口的1.3万多家企业中,出口量达1万吨以上的企业有370多家,而目前我国具有出口能力的钢铁生产企业只有50多家,也就是说,大量出口的钢材均为贸易商转出口。 
    对此,吴溪淳表示,整顿和规范钢材出口秩序更重于限制钢材出口。他建议,对钢材出口可以实行出口许可和授权经营企业的办法,即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对钢材出口实施非配额的资质认证管理,将钢材出口政策向钢铁生产企业倾斜,实行谁生产,谁出口的原则,加强企业自率性限制。同时,应加强企业与国外的对话,鼓励企业通过自律控制产量和贸易。 
    此外,还应在银行评级、企业社会责任等非关税手段方面对企业资质评价进行限制,分行业规定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引导,即实施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的手段。 
    “我国钢铁产品之所以大量出口,主要是因为环境成本太低,人权的基本保障标准太低。”吴溪淳表示,除了出口退税政策的硬性调节外,相关部门应多方面加强企业出口资质认证,从根本上遏制有不良记录的贸易企业转出口现象。 
     针对当前我国海关的出口钢材税目将中、低档次钢材和高附加值钢材列在同一个税目中,难以区别对待的问题,中钢协建议,应对现行税目进行一次调整,即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和加征关税,应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限制一般中、低档次钢材出口,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钢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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