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7-18 11:47: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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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自今年9月1日起,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后方可出口。为此,宜兴国检局提醒我市广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标志加施工作的紧迫性,及时做好准备工作。

据悉,此举是保证我国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打击食品非法出口行为,维护我国出口食品声誉的一项重要举措。除销售包装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外,出口食品的运输包装上还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今后,相关产品的查验比例将提高到20%-100%。此次涉及我市的出口产品品种有水产品及其制品、大米、蔬菜及其制品、茶叶、保健食品、酒、速冻小食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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