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金额为货值的5%以上20%以下
近日,厦门某石材公司进口石材后,在货物未实施检验检疫情况下,擅自将货物销售使用。按规定,该公司被处以3.5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了解,该石材公司进口402吨大理石荒料,申请报检后未联系检验检疫就擅自将货物销售使用,造成上述货物无法实施检验检疫。根据商检法第33条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厦门晚报 通讯员 陈俊盛 记者 翁华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