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养费与长江干线航养费不可等同

2007-6-8 11:51: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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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北1388”号船主来电向记者反映,其船只已经向有关部门交纳过了内河航道养护费,为何另有部门向其收取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用?其依据是什么?

对此疑问,记者向长江南京航道局梅山稽查分站站长刘勇了解了具体情况。他介绍,向该船舶收取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用,是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由交通部、财政部以(87)交河字110号文颁发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91)交工字474号文《关于调整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费率的通知》以及交通部(91)交工字935号文《关于加强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中的第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的费用收缴。

  刘站长向记者说明,长江属于国家资源,国家每年投入大量资金对其进行维护,根据《细则》第二条规定“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属国家规费,是按照‘谁养护、谁征收、谁使用’的原则,向在长江干线上航行的各类船舶、竹木排筏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征收的用于长江干线航道维护管理的专项经费,作为事业费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在长江干线从事运营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国家交纳航养费;另外,《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凡在长江干线两岸的所有码头(包括双重领导港口,地方港口及其它专用码头)及自然坡岸起运货物的船舶,都属长江干干、干支直达运输船舶,其航养费由征稽机构征收”。刘站长特别提醒,凡常年在内河从事运营的船只若到长江干线起运装载了货物,就符合以上规定,需缴纳长江干线航养费,内河航养费与长江干线航养费切不可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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