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高建平)日前,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办法》将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的施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我省收费公路的管理。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公路
”,即由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贷款或有偿集资建成的公路;“经营性公路”,即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建成或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公路。
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最终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办法》规定,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经营管理者向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车辆通行费标准或调整方案,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封闭式公路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需要设收费站的除外,其两端出入口外不得再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非封闭式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相邻收费站间的路口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收费站(点)。
对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办法》规定,对这两类收费公路最长收费期限特别规定为20年和30年。收费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后应当终止收费外,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也应终止收费。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终止收费之日起,15日内拆除收费设施。《办法》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收费公路好路率应当保持在90%以上,高速公路的路面状况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