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会长陆江:目前,物流行业税收问题:一是没有统一的物流专用发票,不适应物流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利于实施针对物流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二是各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且某些环节税负过重,特别是作为物流基础性服务的仓储业务,其盈利能力远低于运输业务,但实行高于运输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三是物流外包已成为物流发展的趋势,但交易次数越多纳税越多,不利于企业分离外包物流业务。四是物流企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要求必须自备运输工具,不利于社会资源的整合。五是网络型物流企业统一缴纳所得税,还有许多条件限制,不利于物流企业网络化经营。
3月16日,《企业所得税法》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高票通过。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指出:新税法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新税法,外资企业将不再享有比国内企业低十几个百分点的优惠税率,与内资企业一样要缴纳统一的25%所得税。此外,外资企业单独享受的税前扣除优惠、生产性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优惠等今后也将与内资企业统一。
关联事例: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诺开放药品流通业务,跨国商业集团纷纷涉足我国医药产品的配送与分销,本土医药商业企业的生存能力一直经受着严峻考验。由于当时实行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是,在扣除税收优惠后,国企医药商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为25%左右,而外企药商实际所得税税负平均仅12%左右,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仅为内资的一半左右。
国资医药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明显挤压,导致在我国医药流通领域16000多家医药批发企业中,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不足400家,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不足10家,企业规模小、产业集中度低、技术手段落后成为十分普遍的问题。
记者感言:
《企业所得税法》的通过,终结了我国70年代末以来,内外资税制不平等的时代。我国利用外资政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外资企业在华享受20多年的超国民待遇走向终结。
以往外资的超国民待遇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效应:税收政策双轨制存在漏洞,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移到境外再投资到境内的办法,以享受外资优惠待遇,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对外资过分优惠的风气,使许多地方政府没有在工伤保护、环境保护以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方面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监督;“重外轻内”的政策损害了中资企业的发展潜力。
过去,税负上的差距使得内资物流企业在技术更新、规模扩张以及发展后劲方面的竞争力明显落后于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化意味着税收优惠告别了身份差异时代。“两税合一”对广大内资物流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它不仅会降低内资企业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有利于内资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而且也有利于树立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信心。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开始竞争。
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统一税制是真正给外资企业以国民待遇。《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并不会影响外企到我国来投资的积极性。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不仅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规范和透明的税收法制环境,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物流市场吸引外商投资的环境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