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路养路费征稽有统一标准

2007-2-5 12:22:00 来源:物流天下 编辑:56885 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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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纳时间有调整

由月底前缴下月养路费调为每月10日前缴当月费用滞纳金征收标准由原来的百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五

  本报讯(记者吴妍焱实习生赵鹤鹏)2月5日,记者从辽宁省交通征稽局了解到,从2月起,公路养路费缴纳时间由月底前缴纳下月养路费调整为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同时,逾期缴纳公路养路费者将被征收滞纳金的标准,也由原应缴公路养路费的百分之一调整为千分之五。

  养路费缴纳时间调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今年2月起辽宁省交通征稽局正式调整公路养路费缴纳时间。机动车自进行车籍登记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养路费。养路费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对未按期缴纳的,除全额追缴外,还要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滞纳金按原缴纳标准减半收取,即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额的千分之五。

  依据《通知》,辽宁省将原来月底缴纳下月养路费缴费的规定进行调整,日期延长了10天。据介绍,这种做法有利于缓解月末缴费的高峰,同时依据新标准,滞纳金收取的标准降低,原来因欠缴养路费需要收取1000元的滞纳金,现在将被收取500元。

  运输车辆可适当减免

  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符合国家或省减免征公路养路费规定的车辆,车主应于每年2月末前向车籍地征稽分局提出办理当年减免征申请,报市征稽局审批。新增车辆自核发牌证30日内办理减免征审批。

  征稽有统一标准

  记者从辽宁省交通征稽局了解到,目前在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少数车主对征收养路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存有模糊认识,逃缴、漏缴养路费。为争抢费源,部分地区随意降低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改挂本地牌照,辽宁还存在很多“外挂车”。另外,暴力抗费事件时有发生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不利于公路建设和养护的顺利进行。

  针对现状,国家要求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订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即根据运输企业平均营运收入额的12%-15%进行测算,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提出,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同时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备案。今年3月前,少数已擅自降低征收养路费标准的地区都要纠正,对故意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的,将被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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